2023-06-10|閱讀時間 ‧ 約 4 分鐘

跟騷法週年-2:過去沒有被接住的被害人&當前的未竟之事

跟騷法還沒施行前,有些騷擾情形確實是現行法律(如家庭暴力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社會秩序維護法)難以處理的範圍。

只是陌生人 / 單方面追求
「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的保護令規定,只限於家庭成員,至多包括了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的「同居者」;但許多跟騷行為人和被害人間可能並不相識,或跟騷行為人是單方面追求被害人,不具有同居關係。如此一來就並未落入家庭暴力防治法能夠處理的範圍,而無法據以聲請保護令

騷擾還未達性騷擾程度
「性騷擾防治法」的適用則限於性騷擾行為,該法第2條定義「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然而,許多加害人之行為並未達到上述性騷擾行為的程度,便難以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嚇阻效果有限
至於「社會秩序維護法」,僅有第89條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除了僅是行政罰,嚇阻效果有限外,也只處理到了「跟追」行為,像監視觀察、無聲電話、寄送物品等行為也無法據此處理

過去沒有被接住的被害人 跟騷法正努力接住你
由前述可知,在跟騷法施行前,對於跟騷行為人常常是無法可管或嚇阻效果不足的。
隨著跟騷法於去年(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其第3條納入了更多跟騷行為的態樣,包括監視觀察、盯梢尾隨、通訊騷擾、歧視貶抑、不當追求、寄送物品、妨害名譽、冒用個資。過去難以處理的陌生尾隨者、不當追求者都能被囊括在其中。
而且如果是對被跟騷者的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社會生活關係密切者(如伴侶、室友、同事)也為跟騷行為,一樣可以適用跟騷法

跟騷法可能的未竟之事
雖然擴大了保護的範圍,跟騷法的法條本身與司法實踐過程中,仍暫時留下了些未竟之事。
舉例而言,跟騷法第3條定義的跟騷行為,強調必須是「反覆或持續」違反被害人意願的行為。因此,如果是偶發性的一次事件,除非被害人後續能蒐集到更多次的證據,否則較難以通過檢警對於反覆性要件的判斷,或可能就無法適用跟騷法。
另外,即便跟騷法第10條規定「法院受理保護令之聲請後,應即行審理程序」,但何謂「即」,並沒有具體的規定指出是會在多久的時間或天數內審理完畢。也就是說,這部分的立法並不如家庭暴力防治法有更細緻地把保護令區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且針對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是可以為求快速,不經審理程序即核發,在足以認定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急迫危險的情形下,甚至有法院應於四小時內核發緊急保護令的規定。
反觀跟騷保護令,現在並無上述如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也因為跟騷保護令是由民事法庭審理,會與一般民事訴訟程序的大小案件一起排隊等候審理,核發速度上通常較家暴保護令慢,則在等待跟騷保護令核發的期間,仍可能讓加害人找到騷擾被害人的縫隙。關於這一點,也許需要靠日後修訂出更細膩的期限規定,或是司法實務制定內規並遵行,才能加速跟騷保護令的核發。
不過即便有上述的未竟之事,同上一篇的小結,跟騷法還是提供了被害人多一條救濟途徑選擇,努力補起許多過往沒辦法處理的黑洞。
後續如果實務有任何重大進展,也會再發文談談這主題,在這裡感謝大家讀完這兩篇跟騷法週年特輯! - 如果希望轉載本篇文章,或有法律諮詢/服務的需求, 請留言在文章下方或發信至 emmathelawyer@gmail.com, 當然也歡迎你直接搜尋 🔍 周芳儀律師

分享至
成為作者繼續創作的動力吧!
© 2024 vocus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