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職場性騷擾事件,《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員工人數≥100人的企業,應設立「申訴調查小組」,且小組成員應包含具備性別意識的外部專業人士。
這裡提到的外部專業人士,可以在勞動部的「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找適合的律師擔任(周芳儀律師也有被納入人才資料庫中)。
勞動部的意見是,在人才庫以外,企業也可以自行洽詢有性平意識與相關專業知識的人選,擔任調查小組成員,並不限於找人才庫裡的律師擔任。
不過因為有被勞動部納入人才庫的律師,都有上過相關培訓課,且律師平常的工作就是在蒐集、研究證據(不管是人證、物證),並針對證據作出評價、提供法律意見。
因此,對於如何調查、如何訪談當事人、如何評價調查時獲得的資料,都是律師向來熟悉的工作範圍,而有機會引導、協助申訴調查小組運作地更有效率,並以符合法規要求的方式進行調查,讓企業、申訴人、行為人等多方對於調查過程、調查結果都較能信服,日後比較不會產生爭議。
畢竟職場性騷擾事件調查的細緻度,關乎雇主品牌,相信大家也曾在社會矚目事件中見到,知名企業因處理職場性騷擾事件有缺失,而遭到地方主管處罰,甚至被社會輿輪撻伐的情形。
所以鼓勵企業在尋覓職場性騷擾申訴調查小組的外部專業人士時,無論是否選擇律師,都要多加考量外部成員的「性平意識」、「性與性別法律專業度」,讓調查更細緻,也避免在調查過程中二度傷害申訴人,同時影響雇主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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