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社會中,車禍是一個不幸但也很常見的事件。無論是小型追尾還是嚴重交通事故,被害人常常需要面對不僅僅是身體上的傷痛,還有相應的經濟損失。因此,在車禍發生後,了解並合理追求法律上的求償項目變得尤為重要,本篇將為您解說關於法律上常見的車禍賠償項目為何,且相關賠償項目在法律上可以求償得範圍又是如何,分別論述如下:
1.醫療費用:包括掛號費、急診費、住院費、手術費、藥品費、檢驗費及診斷費等在內,須以具有執照之醫療院所開具的醫療費用單據為憑據。被害人因此申請支出的診斷書申請費用,亦可向肇事者進行求償。而坊間常見的國術館之療傷證明,因為並非經由具有執照的醫療院所開立,其醫囑的內容自非可採。
2.急救或護送費用:緊急救治或護送傷亡者,必要花費的實際費用。
3.看護費用:若被害人的傷勢,經由主治醫師提出書面證明,已達需要請看護照料的程度時,被害人可向肇事者請求該費用。
如果該看護的工作是由家屬為之時,法院認為此是基於被害人與家屬間的身分關係恩惠,自不能加惠於肇事者,仍應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並衡以目前全日之看護行情每日約為2,000元,向肇事者請求賠償,始符公平原則。
4.就醫交通費用:在治療期間來往醫院,必要支出的實際交通費。
5.其他費用:例如醫美除疤費用、復健費用、營養補品費及各種醫療輔具器材與未來復健費用等。只要是關於損害回復原狀的「必要」費用(不一定限於有健保給付項目),都可以向肇事者進行求償。
1.賠償的標準:法院應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酌定之,以被害人在通常情形下可勞動獲得的收入為準,不能僅以一時一地或現在的工作收入為準。另外,商人的獲利能力雖屬勞動能力之一種,惟其獲利多寡亦與自身財產運用、投資環境等因素相關聯,而無法全部視為勞動能力所得。
2.請求的證明文件。
(1)工作損失證明:被害人受傷無法工作的損失,以被害人被害前6個月之平均薪資,乘以不能工作之期間,計算該不能工作損失之金額。而薪資證明可依薪資條、扣繳憑單、薪資存摺或勞健保投保薪資判斷;若是待業中的被害人,也可以參照其勞工保險最低投保工資、勞基法規定之基本工資,或由政府機關,如勞動局或主計處關於同行業收入統計及調查資料參照辦理。
(2)醫院證明:被害人的工作損失、勞動力的減損的計算標準, 這部分通常以專業的醫療機構進行鑒定認定。如果是終身之勞動能力減損,就需提出醫院鑒定機構的殘障等級判別資料表。
3.勞動損失自損失發生時起算。如為終身勞動能力之減損,通常計算至法定退休年齡,並依霍夫曼式扣除中間利息(第1年不扣除中間利息方式),再以各時期之總數計算為肇事者一次所應支付之賠償總額。
1.運費:搬運被害人財物損壞所必需之實際花費。
2.修復費用:修復損壞之財物所需費用,包括零件、維修工資等。修復零件不限須由原廠或是副廠所出,但得請求的相關零件費用,由於原本財物的折舊而應扣除法定折舊費用。
3.補償費用:如財物所受的損害,無法修理而得向肇事者請求前項修復費用時,雙方可以協議定一個補償費用替代。
1.喪葬費:支出喪葬費用之人可檢附相關憑證向肇事者請求,但請求喪葬費中的項目明細需以「必要支出」為限。
2.扶養費:被害人如果有依法應該要扶養的對象,例如:年老的父母或未成年的兒女,肇事者對於這些對象也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請求金額則由被害人生前的應負擔的扶養義務範圍認定。
1.核定賠償數額:法院以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並考量被害人所遭受之痛苦情況進行綜合判斷,才會核定適當的精神賠償金額。通常受傷為100萬元內;死亡為100萬至200萬元左右。
2.慰撫金不限被害人才可請求:在發生死亡車禍時,被害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可依民法第194條規定請求精神賠償的慰撫金。
經由以上說明,相信您已經可以了解,發生車禍時,在法律上可以求償的項目內容及範圍,使我們對於自身的損失能進行精準評估。為確保在不幸遇到事故時,我們能夠依法獲得應有的賠償和保障。在求償過程中,記錄事故相關細節亦至關重要,這將成為後續向對方請求賠償的證據及依據,以確保求償金額合理合法;並讓我們在與保險公司協商時,可以保持冷靜且堅定的態度,合理地獲得應有的賠償金額。
此外,面對複雜的求償案件,必要時請尋求法律援助,可考慮聘請經驗豐富的律師協助處理,讓律師為受害人爭取更多的權益,確保賠償金額能夠充分反映損失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