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2|閱讀時間 ‧ 約 3 分鐘

大樓管委會委託工程造成住戶建物受損的求償和保險問題

某年甲社區管理委員會委託乙工程公司進行防水工程,乙公司施工不慎,發生玻璃掉落,導致甲社區的住戶丙住家的採光罩損壞,修復所需費用為100萬元,而乙公司有向丁產物保險公司投保營造工程意外第三人責任險,住戶丙可否要甲社區委員會幫丙向乙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並同時向丁產物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如果丙超過了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2年,丁保險公司是否也可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保險金?
說明:
大樓社區管理委員會,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規定有當事人能力,所謂當事人能力指的是民事訴訟上起訴或是被訴的能力。此外,依照保險法第94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所以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範圍內,請求直接給付賠償金額。
案例中的丙因乙公司施工不慎受有損害,丙可以授權甲社區管理委員會向乙公司求償以及向丁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但要注意的丙需要簽屬委託書給甲社區管理委員會,將此委託意旨送達給乙公司和丁保險公司。後續如果丁保險公司已經支付保險金能足額補償丙的損害,那麼丙的損害已經填補,丙就無權再向乙公司請求損害賠償,相反地,如果沒有足額補償丙,丙可以就剩餘損害金額向乙公司請求賠償。
保險法施行細則第9條係規定,第三人依保險法第94條第2項規定,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時,保險人基於保險契約所得對抗被保險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第三人。但這不代表保險人得代被保險人行使對第三人之時效抗辯,所以丁保險公司不可代乙公司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年時效抗辯,拒絕給付保險金給乙。
提醒! 工程損害賠償糾紛最在意的就是時效問題,而責任險給付糾紛最在意的是是否符合出險事由和損害金額核定的問題,建議有損害賠償糾紛和保險糾紛,可找專業律師諮詢。
*備註:本案改編自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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