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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幾日前發生的屏東工廠大爆炸,造成上百人傷亡,讓人不得不更加重視勞工權益!今天我們將以實際案例帶您了解勞動基準法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規定,以及雇主的責任和勞工的權益保障,探討勞工的職業災害補償及賠償項目,以確保您的權益受到保護!
勞工A在B工廠擔任機台操作員,負責將鋁件送進機台沖壓成形,並檢查成品有無瑕疵或髒汙。某日A在操作該機台確認成品時,突然遭到該機台由左往右重壓,導致A右手掌截肢之重傷害,A應該怎麼維護自己的權益?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姐妹。
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542號》
勞基法第59條之補償規定,係為保障勞工,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之特別規定,性質上非屬損害賠償,為維護勞動者及其家屬之生存權,並保存或重建個人及社會之勞動力,是以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之特質係採無過失責任主義,凡雇主對於業務上災害之發生,不問其主觀上有無故意過失,皆應負補償之責任,受僱人縱使與有過失,亦不減損其應有之權利。(更多內容:職災發生時,在勞基法第59條部分,有哪些權利可能需要注意呢?)
(更多內容:雇主除有特定狀況外,並不得將職災勞工解僱!)
從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這個規定可以知道在職業災害事件中,因為雇主相對於勞工比較有能力證明自己就災害的起因有無過失,為了保護勞工的權益,所以法律先假設雇主有過失責任,只有在雇主有辦法證明自己確實沒有過失時,才不用賠償。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制度,乃係令雇主負擔保險費,由國家代雇主履行職業災害補償,以確保勞工職業災害補償之公正、迅速,其性質僅為減輕雇主經濟負擔,本質上仍屬勞基法之勞工職業災害補償,非謂由勞保局給付後,雇主即可免其補償責任,僅就已給付部份雇主得與之抵充而已。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定有明文。
本案A於執行業務中發生工安意外,屬於職業災害,導致身體受有傷害,甚至因為截肢而有勞動能力減損的情形,可以先向勞保局申請相關給付,再向B要求職業災害補償的部份,補償的範圍有醫療費用、因為醫療中而不能工作期間的原領薪水及治療及休養期間的失能補償,而雇主不論有無過失,都需要給付此部份的費用。
此外,A還可以向B主張損害賠償的部份,在雇主可歸責的情況下,賠償的範圍除了以上的補償的範圍,還擴及到因為截肢導致生活費用增加的部份(如義肢費用)、餘生中勞動力減損的費用,及精神慰撫金。
屏東工廠爆炸事件,再次提醒我們工安和勞工權益保障的重要性,這樣的事故不僅對勞工及其家庭帶來了嚴重的影響,也對社會和環境造成了嚴重損害。雇主應該確保工作場所的安全,勞工應該接受必要的培訓。如果真的不幸遭遇職業災害,也要維護好自身的權益。 下篇我們將繼續解析,若勞工也有操作不當的部份,賠償範圍將會如何計算?以及勞動能力減損到底怎麼計算?可能影響的因素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