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11至12月是台北市國中小的體表會,也是家長與孩子滿心期待的日子,因為在這一天班級準備生動活潑的表演活動。然而,今日我想討論嚴肅話題:學校在體表會公開播放的音樂,會需要支付版權費用?
日前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委請教育局向各校宣導,在校園課間或校內各場所(非課堂教學,如圖書館),若有使用音樂著作公開演出需求,應事先取得合法授權,再使用音樂。
「因為學校若利用廣播系統之擴音設備,或視聽設備、電視牆等方式播放音樂、影片等供公眾觀賞聆聽,皆涉及音樂著作(詞、曲)的公開演出權,而該權利是屬於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的。」這是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的立場。
不少學校收到此一公文時,也私下詢問:「究竟該怎麼辦呢?」「學校有預算支付版權費用嗎?」對此,教育局也發函詢問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得到的回覆是: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合理使用的要件:如果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收取報酬」等三個要件的話,就無需取得授權。
校園中個案利用著作的情形,可以依據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用下面四個指標,作為主張合理使用判斷標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是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因此學校舉辦年度運動會、畢業典禮、校慶等「特定活動」,並非經常性辦理,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學校可以主張合理使用,不須另外付費取得授權。
有關校園的著作權問題,可參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頁校園著作權之說明
https://topic.tipo.gov.tw/copyright-tw/lp-415-301.html
文章提供:楊欽傑(J&F 冠律國際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