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事件】在網路上罵人是小三、小王,有犯法嗎?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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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很多人在遭受伴侶劈腿、外遇、背叛時,會因為一時氣憤,而在網路上謾罵伴侶及小三或小王,明明是事實卻反而被告妨害名譽,為什麼呢?


【案例事實】

阿翰自從發現配偶靜靜與同事阿瑋之間的婚外情,深受打擊下,遂在網路平台謾罵阿瑋是小王、二人是狗男女等語,豈料竟被阿瑋反告誹謗!


【相關規定】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案例分析】

一、需一般大眾可以辨別是在說誰!

(一)刑法第310 條誹謗罪,是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其犯罪構成要件,如果沒辦法讓人知道行為人所指為何人,就不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二)所以應該就誹謗內容,客觀地予以觀察,必須一般人可以從誹謗的內容得知被誹謗對象,或透過誹謗的內容及公告的位置已透漏足夠的訊息,讓有心人可以輕易搜尋並取得其真實身分,才可能構成本罪。

二、他人感情生活僅屬私德,而與公益無關!

(一)原則上,如果說的是實話、是事實,本來可以依照刑法第310條第3項主張免責,以保護人民的言論自由權。

(二)但是必須限於與公益有關,才能主張前述的抗辯,而實務上認為非公眾人物,其個人感情生活狀況及衍生之問題,全然屬私人領域之事,任何第三人自不得任意將之公開或擅加評論。

(三)縱使阿瑋確實有破壞他人婚姻、感情,但因為阿瑋不是公眾人物,而且阿瑋的感情狀況只涉及他個人的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則不論阿翰說的是真是假,都不能主張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以阻卻違法

三、阿翰公審阿瑋是小王、破壞人家婚姻家庭的行為,難謂是善意發表言論!

(一)以善意發表言論,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不罰,刑法第311條第1款定有明文,此乃兼顧個人名譽及言論自由之免責規定。所謂以善意發表言論,係指其言論非出於砥毀他人名譽之惡念

(二)倘行為人出於惡意攻訐之動機,以負面評價之用詞或語句,傳述涉及他人名譽之事實性言論,冀圖使其指涉對象承受眾人責難而感覺難堪,從而滿足行為人報復或反擊之私慾,即不得謂其有何「善意」發表言論之可言,自無從適用刑法第311條特別阻卻違法事由之規定。

(三)阿翰在網路上說阿瑋是小王、破壞別人家庭的狗男女等語,顯然是想讓公眾去罵阿瑋、破壞阿瑋的名譽,很難認為阿翰說這些話是出於「善意」,所以也不能依刑法第311條予以免責

四、另外,要記得,如果是在網路上用文字、圖畫,散布這些誹謗他人的言論,是會被加重罪刑的喔!


【結語】

本文探討了阿翰因配偶婚外情,而在網路上謾罵感情介入者,結果被反告誹謗的案例,要提醒您在網路上發言需謹慎,切勿因情緒失控而誹謗他人,以免面臨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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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判決:

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1108 號刑事判決

2.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易字第 164 號刑事判決

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1115 號刑事判決

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審易字第 331 號刑事判決

5.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度上易字第 691 號刑事判決

6.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易字第 444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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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新聞台從換照未過開始即大力批評NCC,認為這是新聞自由最黑暗的一天;是言論自由蒙羞的一天;是台灣人民應該因此感到悲傷的一天,因此這篇就來談談中天新聞換照失敗是否就等於台灣再無言論自由,是否只會剩下中天新聞所說的一種聲音,新聞媒體界因此就變成了政府大內宣的一種工具。
中天新聞台換照一案,實際上判斷是否對錯尚待「言論自由市場」來「真理越辯越明」(前提是言論自由市場尚未失靈),但對於NCC否決中天換照之處分理由,是否有侵害憲法上對於新聞自由之保障,似乎可以先簡單從大法官解釋的角度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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