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了訴訟階段後
我在網路上看了非常多的案例
我也在現實的法院課程中遇到比我處境更艱難的同學
如果要一言以蔽之
我想可以代表我們這群
「在法院與家庭之間奔波的爸爸們」
真心想要對抗的就是:
《不合理的》最小變動原則與《不合理的》幼兒從母原則
首先
所謂的最小變動原則就是:
如果幼兒已經在某個環境待上一段時間
為了避免重大的改變影響幼兒
法院傾向讓判決偏向最小變動原則
例如:
就算娘家讓幼兒暴露在二手菸 三手菸的環境
如果幼兒已經在這樣的居住環境待上一陣子
法院還是傾向不變動
但是請問法律是變相的鼓勵自行分居並且把孩子帶走嗎?
反正先搶先贏
最小變動原則就對了
我因為不想要跟相對人爭來爭去
讓小孩淪為被搶奪的對象
所以我才不去做這種自私的行為
但是不代表我認同最小變動原則
再來
所謂的幼兒從母原則就是:
因為未成年子女還小
所以應該由媽媽擔任主要照顧者
(除非媽媽有重大犯罪或是吸毒或是嚴重的虐待)
這在邏輯上是完全死亡的詮釋
為什麼還小就屬於媽媽?
哺乳?醫學已經證實喝奶粉的寶寶一樣健康。
媽媽比較會照顧?我不認為絕對如此。
法院會考慮到爸爸或媽媽誰能給孩子輸出穩定的情緒價值嗎?
不會。
會考慮到媽媽的居住環境或同住者是否對孩子有負面影響嗎?
很難。
會考慮到「媽媽或其同住者對爸爸家暴的行為」會影響到孩子嗎?
不可能。爸爸有保護令是你家的事,保護令又不是發給子女。
法院的見解才不管你情緒多穩定
或者爸爸有沒有保護令
或是未成年子女有沒有目睹暴力的情況
但一個公正的判決
應該要有完整的綜合考量
所以我不認同無腦的幼兒從母原則
我不否認當今有好法官
但是你們知道有的法官是判決書怎樣好寫
就怎麼判嗎?
這在司法界是多麼細思極恐的事
改善的機會渺茫
我們來看一下數據:
律師說親權判給爸爸的比例在台灣是三成
但是想像一下這三成是包含了前面提到的媽媽有重大犯罪或是吸毒或是嚴重的虐待
如果排除以上的情況
爸爸得到親權的比例會有多低呢?
但是難道因為很低爸爸們就應該放棄嗎?
我認為:
多數的爸爸們不一定有足夠的法律資源去與之抗衡
很多的爸爸們不一定有流暢的文筆可以記錄這一切
所以我願意為這群默默無名的父親們代筆:
他們是孩子被媽媽帶走的爸爸
當他們以子女的最大利益為出發點做全盤考量
而提出酌訂親權由父親任之
我願意支持他們
我願意為這群在法院與家庭之間奔波的勇敢爸爸們發聲:
「我們拒絕《不合理的》最小變動原則與《不合理的》幼兒從母原則。」
請給孩子一個健康成長的環境
請把孩子還給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