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08/05閱讀時間約 10 分鐘

《外國、國外,與異格扎地:關於 J.K. 羅琳與台灣價值》





致謝 上報 刊登本文: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Type=2&SerialNo=207742(&Picture credit)




J.K. 羅琳(Rowling)在7月30日的一篇貼文,掀起台灣社群一片批評聲浪,內容約為:「要用什麼代價才能結束這等瘋狂?一個生理女性拳擊手被留下改變人生的傷?一個生理女性拳擊手被殺?」




這批評聲浪內裏其實多少藏著一些認知失調於其中,也就是說,在一個對於「外國(Foreign)」有著月亮更圓、沾點洋墨水就能招搖撞騙、甚至打工度假也能打出優越感的偏見環境下,一個西方文化起源日不落帝國的著名奇幻文學白人作家,竟然沒有「愛台灣」?




媒體報導或許不盡然完整,但或多少都有引述來源,即便新聞附圖並非恰如其分截自J.K. 羅琳的X平台個人專頁、即便某則新聞資訊不夠完整、即便我國社群媒體使用者於X平台的人數稀少等等等等情形,都無礙於在一個網路上一年所能取得的資訊量等同於幾百年前人類一生所能取得的所有資訊量的時代,去點開社群平台、去閱讀另一則新聞。




若這麼做,我們會發現這則推文是羅琳分享了一則新聞後所下的「評論(Comment)」,而這則新聞,則是英國衛報(The Guardians)所發,標題為<Boxers who failed gender tests at world championships cleared to compete at Olympics>,即<未通過世界冠軍杯性別檢測拳擊手將參賽奧運>。甚至,在這則新聞的第一段中就撰述:「國際奧運委員會證實去年兩位未通過性別檢測的拳擊手而失去參賽資格者將獲許於巴黎比賽。」(連結:https://www.theguardian.com/sport/article/2024/jul/29/boxers-who-failed-gender-tests-at-world-championships-cleared-to-compete-at-olympics)




在這裏,可以先討論第一個問題,即何謂合理評論(Fair Comment)?法律是規範標準之一,非最低亦非最高,僅是之一,就此暫予引用法律上的觀點。簡單來說,法律區分「陳述(statement)」與「評論(Comment)」二者,前者涉及真偽,後者則無涉虛實。二者都屬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但言論自由並非絕對,除於法理上將與其他憲法基本權產生衝突之外,於此個別議題中,更別說英國與台灣的成文不成文也好的憲法文本,全然不同(而有是否適用同一憲法標準的爭議)。不過這類法律適用的實踐爭議問題,於此並非重點,畢竟就言論事實陳述的真偽性所適用的「真實惡意原則(Actual Malice)」以及就意見評論的合理性所適用的「合理評論原則(Fair Comment)」都源自英美法,實質上若溯其源,或許這不是個真正重要的問題。




而所謂的合理評論原則,我國司法裁判所評估者除所評論之內容是否關涉公益之外,所謂合理與善意並非指言詞是否委婉的訓詁疑難,而是意見評論的言論所根據的事實是否於言論發布時一併公開或已眾所週知,以及言論的意圖是否僅以損毀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這裡要做的不是一個合法與否的判斷,而是參照於判斷言論自由這個範疇的價值問題時是依照什麼樣的準則在審酌。那麼,羅琳所提出的意見評論,是否評論所據的事實有一併公開呢?例如,那則推文所附上的英國衛報新聞報導。那麼,羅琳所提出的意見評論,是否以損毀特定人名譽為唯一目的呢?例如,羅琳歷來已經就性別身分政治多有表態,僅係立場保守,但似乎仍不應扣其以毀損任何人名譽的非善意言論,即便,其立場與性別政治正確明顯有悖。在這個問題的最後,或許可以試著應用前述的合理評論原則來評斷,這裏羅琳的言論,究否有濫用其自由?




進一步,我們可以討論第二個問題,即媒體識讀。羅琳這則言論的結構是在英國衛報新聞的基礎上,新聞報導中又多有提及關涉此事件的歷程,例如前引有關運動員於賽事中的檢測議題。簡略而言,內容上說明道有前世界冠軍 Barry McGuigan 對此事件的反對,也有提到去年世界冠軍賽的補站單位IBA(國際拳擊協會,International Boxing Associatio)的會長 Umar Kremlev 說道DNA測試中有XY染色體反應。同時,衛報也有提到 IBA 的治理問題還有判定醜聞等情況(也就是憑信性的問題),以及目前的巴黎賽事則是在IOC的組織下所辦理,而後者的規則較為寬鬆。 




尤其重要的是,這則報導的對象並不是只林郁婷(Lin Yu‑ting of Chinese Taipei [Taiwan]),還有阿爾及利亞(Algeria)的 Imane Khelif。其中也有分別說明二者為何曾經失格於參賽(後者因為睪固酮的因素,前者則是生化測試的緣故),甚至就被報導的選手的意見也沒有省略(其中記載林似乎並未表示意見,而 Khelif 則宣稱這是一個政治打壓的陰謀),而這就雙方意見的並陳的報導方式以觀,亦難以否認此屬為兼及平衡性之努力。新聞的最後引用了科學研究(題名:<Why males pack a powerful punch>,連結:https://www.sciencedaily.com/releases/2020/02/200205132404.htm#:~:text=But even with roughly uniform,with time and with purpose)提到經過青春期後的男性的拳力相較於女性而言高出162%等語。




(註:2024年7月31日 IBA 發表以<Statement made by the International Boxing Association regarding Athletes Disqualifications in World Boxing Championships 2023>為題之聲明,內容略為事涉二員前先爭議之梗概,其中值得提出者係選手並未接受睪固酮的檢驗[testosterone],但仍受有經認可之檢驗,而檢驗結果不符合標準。連結:https://www.iba.sport/news/statement-made-by-the-international-boxing-association-regarding-athletes-disqualifications-in-world-boxing-championships-2023/






至此,再回頭看看羅琳的言論,她提出的意見評論同時附上新聞報導,而該報導中所述亦有引註,報導的對象包括了一位中華台北(台灣)選手以及阿爾及利亞選手,且報導發布於2024年的5月29日,羅琳則是在2024年的7月30日發布這則推文。那麼,是否能適當地稱以「羅琳(負面)歧視了台灣人」呢?換句話說,於此的分析可以更進一步更加精確地將所有特徵予抽象化約為如下的情境:一位英國女性作家,根據報導中的內容提出評論,而該報導同時包含不同國籍的對象。就此,是否能說這位女性作家的言論,是(負面)歧視了報導中的其中一個對象?




可以把這當作一個激問,答案並非重點,而就此抽象問題的思考,甚至毋須加入具體事件中所具有的細節,例如這位英國女性作家是在性別政治上長年採取保守立場的人士;報導之媒體具有一定的信譽:作家的評論言論並未具體指摘個別對象。這些事件的具體特徵之所以可以被暫時擱置,係因思考問題時越不因人因事而異(例如僅因某人的立場即評判其提出任何主張不主張是可以被理解,甚至是認可的),問題將會更加赤裸,也更佳顯明。於是,這個問題仍然值得再提出與思考一次:「羅琳(負面)歧視了台灣人,嗎?」







這部分的討論仍然是處在前述的第二個層次:媒體識讀。把脈絡像是拼圖一塊塊地拼湊回去之後,或許會發現的是這則意見只是一則根據大報所提出的評論,但是,就像傳話遊戲一步一步的失真,經由英語媒體到我國的中文媒體再到社群媒體,訊息進入其中之後雜交再雜交,就變成一個著名白人文學女作家歧視國家地位不明女性運動員的壓迫敘事。




讓我們再添入一些細節。羅琳在性別身分政治上的保守立場,早就因此與電影《哈利波特》多數演員形同水火(幽默的是大反派佛地魔 Ralph Fiennes 是少數未與羅琳對立者[或許因此在虛實之中其皆被定性為同時是戲裡外的大反派也未必?]),這則有關於奧運的事件不過是她在長年對性別議題多次發表意見的習性下所發表的另一則意見,而已。




但,當這樣的(或任何的)訊息進入到我國媒體就會自動轉譯,逕從性別(或任何)問題被變形成為國族問題。這種台灣自我中心主義(Taiwan Egocentrism)也正好彰顯在許多「外國人」只要「愛台灣」就頓時成為台灣民族外國代表,身分政治的認同特性於斯被無限使用。穿鑿附會?白話翻譯即不過自卑轉自大爾爾。這種對於愛台灣外國人的追捧,與,不愛台灣外國人的追殺,實際不過是一體二面。惟,這是一種不想被承認的台灣性,即便它實存,即便它存在即合理,合一個歷史理性,一個在如斯被拋擲的政治歷史下的理性。




這種台灣性也正好在我們的日常生活周遭得見,去了國外就像是要成為外國,變成外國的意思就是要變得異國—異格扎地,從 abroad 到 foreign 再到 exotic ,摳斯口也必須要唸成喀斯摳,Avocado (酪梨)也必須要被宣稱是:我們都念Avo(澳洲俚語),即便社群媒體的互動都仍然是中文使用者,但還是必須要全部用英文打卡,稱之為「紀錄生活」。(註:異格扎地 [Exotic] 採音譯與意譯的嘗試翻譯,一般而言 Exotic 譯異國情調的或異國的,固已足詮解其意涵,然為對比前述三個概念之間的異同,故另以異格扎地指稱,除所謂異國原即預設有不同文化主體間的存在之外,亦必有相當程度之了解進而予以評價為具有正價值,勢必也預設有一定時間的跨度,前述之過程方能完成。)




M3、Damn、或是說話要夾雜兩句英語,不然就是要用 hmm 來發詞,這樣才酷;相對於此,主流文化雖然越來越常出現台語以及台灣文化,但這些文化的應用卻只是服膺於國族政治潮流的流行。換言之,後者只不過是種被放在應然層次的期許,前者卻是實然層次的實際,此故,因於二者間那道無法彌起的巨縫,使得台灣文化—如台語才常常被淺薄地用作工具,而不是精神的根基。




但是,「台灣人」的概念是否有此必要被建構地如此地「特異」?當然每個民族如同每個個人一般都是個殊的,這種個體間、群體間的差異,並不等同於必然存在著差序,更不等同「應該」存在著差序。假想的差序,讓我們預設著那個誰這個國比「我們」還要先進酷帥落後骯髒,於是任何事件都會在這種觀點下被「去蕪存菁」成愛恨敵友的粗暴二元論,進而再患有被愛與被害妄想症。每個民族都有自己的歷史,對自身歷史的重視當然是重要的,但這不等同於他者對此的省略就等同於輕蔑,甚至,任何特定的他者所關注、表態、討論的,或許根本與這國族政治毫無干係。而我想這才是整個文化現象的核心關懷,即身分政治,而有關於此,恰也是這裡所分析的第三個也是最後一個層次。




作為台灣人,我們可以只是台灣人,這樣就很好了。沒一定要比別人好,也沒有一定要比別人差。實際如是,理想,亦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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