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工時人員未必就是屬於定期契約!
按《勞基法第 9 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
並未將部分工時排除在外喔。
(一)資遣預告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規定辦理:
1、勞工接到資遣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請假外出(謀職假),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 2日之工作時間。
2、謀職假之每日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計給:
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 40 小時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並乘以 8 小時。
(二)部分工時勞工如有工作年資未滿 3 個月需自行離職之情形,雇主不得要求其預告期間長於勞動基準法之最低標準。
一、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內,每日工作有固定的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但其每日工作時數較全時勞工為少;或企業為因應全時勞工正常工作時間外之營運需求,所安排之班別;或企業為因應營運尖峰需求所安排之班別,在 1 日或 1 週之工作量尖峰時段中,工作某一固定時間。
二、結合部分時間工作與彈性工作時間制度,亦即約定每週(每月、或特定期間內)總工作時數,但每週(每月、或特定期間) 內每日工作時段及時數不固定者。
三、分攤工作的安排,如兩人一職制。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勞工工作時間每日少於八小時者,除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法令規定者外,其基本工資得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
(用這款找部份工時員工一定沒人要去應徵)。
超過約定之工作時間
而未達勞動基準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之工資
,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部分工時勞工每週工作日數與該事業單位之全時勞工相同,僅每日工作時數較短者,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給予休假日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