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27|閱讀時間 ‧ 約 24 分鐘

倫理與生命的兩難:淺談死刑犯器捐

器官捐贈一直以來都是美事一樁,俗話說生不帶來,死不帶走。人死後靈魂早已飛往西方極樂世界,空殼般的肉身若還有些器官機能正常,將他用來移植,幫助他人續命、抑或是重見光明當然都是件天大的好事。

台灣目前等待心、肝、腎、肺和角膜移植的人口數仍破萬人。顯見器官捐贈的推行是個刻不容緩的議題,但華人的觀念中又講求死後要留全屍,這樣的觀點自然和器捐是背道而馳的。

 曾經為了解決器官捐贈的問題,我國將腦筋動到死刑犯身上。對死刑犯來說,死了器捐也算是一種贖罪,對受贈者來說,更可能是續命的契機。但這項規則卻在過去幾年慘遭廢止,到底是為什麼呢?

圖 / lazy_bear


死刑器捐的歷史

死刑犯器捐過去其實沒有太大爭議,追溯自1991年的死刑執行細則可見,若死刑犯有意願做器官捐贈,只要在行刑前簽下器官捐贈同意書,並徵詢其親屬同意後。便可在行刑後送往醫院執行器官捐贈,我國死刑多採槍決,大多數都是先麻醉死囚後再對其心臟處開槍(相信看過周處除三害的朋友們應該懂)。但若要器官捐贈,就會改打頭部,確認腦死後再摘除死囚器官供捐贈移植使用。

這樣看似有利無弊的作為,為何近年來卻掀起爭議甚至廢止呢?首先大家最重視的大概就是倫理的問題了,使用死刑犯的器官,多少內心還是會有點疙瘩。再者,國際間也有訂定所謂的伊斯坦堡宣言,規定不可使用死刑犯的器官。主要是擔憂使用死囚器官可能損害到死囚權益,以中國為例,由於等待器官移植的人口數眾多。再加上中國幅員廣大,政府管理力道有限,非法拍賣器官猖獗,甚至曾出現過活人強摘器官販售的新聞,嚴重威脅死囚的生命安全(這句話很弔詭…畢竟都被判死刑了)。

台灣會禁止也可能與過去一場死刑有關,要知道簽下器官移植後,執行時便會開槍射擊頭部致犯人腦死,但腦死後器官就會開始受損。使得摘取器官的黃金時間極短,過去台北榮總曾簽立死囚器捐,結果被槍決的死刑犯在到院後居然恢復呼吸。只好盡快送回刑場再補一槍,結果囚犯在往返醫院途中心跳停止身亡,後續也無法做器官捐贈。因為這件事,北榮決定不再收治死刑犯器捐,同時也因為伊斯坦堡宣言的規定,國際社會對死囚器捐移植的相關研究、論文或學術報告一概不採納。這也使得醫師縱使想呼籲死囚器捐,也不敢站出來發聲。

 正因為上述種種新聞,不少醫院也拒收死刑犯,使得這扇原先敞開給器官移植排隊者的大門關上。當然,隨著時代演變,台灣已經從執行死刑逐漸轉向所謂的廢死。或許未來某一天,當台灣不再有死刑時,這些爭議也才能真正的塵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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