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24|閱讀時間 ‧ 約 2 分鐘

民法第1108條(監護終止之效力(二):監護人死亡時移交及結算之繼承)(97.05.23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四章 監護\第一節 未成年之監護(§1091~1109之2)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97.05.23修正公布

民法第1108條(監護終止之效力(二):監護人死亡時移交及結算之繼承)(97.05.23修正公布)

監護人死亡時,前條移交及結算,由其繼承人為之;其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有無不明者,由新監護人逕行辦理結算,連同依第一千零九十九條規定開具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

理由:

一、按前條「清算」之用語均修正為「結算」,又監護人死亡時,前條所定移交事宜,亦應由監護人之繼承人為之,故將「清算」修正為「移交及結算」,以資明確。又本條所定由繼承人辦理移交及結算,無論概括繼承或限定繼承之繼承人均適用之,併予敘明。

二、增訂本條後段「其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有無不明者,由新監護人逕行辦理結算,連同依第1099條規定開具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俾資適用。

【原條文】(監護終止之效力(二):監護人死亡時清算義務之繼承)(19.12.26制定公布)

監護人死亡時,前條清算,由其繼承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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