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31|閱讀時間 ‧ 約 25 分鐘

退休勞工再僱用 請注意!

勞動部「55Plus壯世代就業促進措施」以年滿55歲以上及45歲以上依法退休者為適用對象。

所稱依法退休,指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公務人員退休金、教職員退休金、勞工退休金、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退休俸(退伍金)或公營事業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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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勞工保險而言

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老年給付分3種給付項目:

  1. 老年年金給付。
  2. 老年一次金給付。
  3.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老年年金給付。

114年起,須年滿64歲才可全額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

必須辦理離職退保。

老年一次金給付。

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必須辦理離職退保。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勞工於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一)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

(二)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三)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四)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五) 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六) 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保留勞保年資規定退職者。


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勞工,或超過65歲且已領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者,再受僱從事工作時,依規定不得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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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己退休員工 請注意!

  1. 得由雇主辦理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保險費由雇主全額負擔,勞工在保期間一旦發生職災事故,即可向勞保局請領職災給付,雇主並得抵充其職災補償責任,落實勞工權益保障並分攤雇主經營風險。
  2.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已於(111)年5月1日施行,取消僱用人數及年齡上限之限制,勞工無論是否超過65歲或是否已領勞保老年給付,只要受僱已辦理登記之雇主,即為職災保險的強制投保對象
又保險效力係自勞工到職當日生效,即使雇主未申報勞工投保,發生職災事故仍可申請給付,雇主未依法投保將面臨未投保之罰責及給付追償責任。
  1. 另無論勞工是否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勞工退休金,只要再受僱適用《勞基法》單位,雇主就必須依法為其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6%的勞工退休金,儲存至勞保局設立之勞退個人專戶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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