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03|閱讀時間 ‧ 約 2 分鐘

民法第882條(權利抵押權)(99.02.03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六章 抵押權\第三節 其它抵押權(§882~883)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882條(權利抵押權)(99.02.03修正公布)

地上權、農育權及典權,均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理由:

配合刪除第四章「永佃權」及新增第四章之一「農育權」修正文字及標點符號。

【原條文】(權利抵押權)(18.11.30制定公布)

地上權、永佃權、及典權,均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理由:

查民律草案第1180條理由謂地上權、永佃權及典權,與土地之所有權,同得獨立讓與於他人之物權也。故使其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以增進交易之便益。

❄️❄️❄️❄️❄️❄️❄️❄️❄️❄️❄️❄️❄️❄️❄️❄️

您可能也感興趣

分享至
成為作者繼續創作的動力吧!
從 Google News 追蹤更多 vocus 的最新精選內容從 Google News 追蹤更多 vocus 的最新精選內容

民法上書坊 的其他內容

你可能也想看

發表回應

成為會員 後即可發表留言
© 2024 vocus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