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09/12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民法第760條(刪除)(原:不動產物權之要式性)(98.01.23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一章 通則(§757~764)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760條(刪除)(98.01.23修正公布)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有關不動產物權之變動應具備書面方式,已於修正條文第758條增訂第2項規定,本條已無規定必要,爰予刪除。

【原條文】(不動產物權之要式性)(18.11.30制定公布)

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

理由:

謹按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或設定,必以書面為之者,蓋以此種移轉或設定,必須訂立契約,而契約尤須以文字表示,使生物權得喪之效力,俾有依據,而免爭執。此本條所由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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