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我也支持廢死,主因是避免冤獄。
看了這個故事,真的很難過,好悲慘的遭遇,僅僅是買菜途中遇到,竟被殘忍對待至此。
刑罰不只是正義的展現,也對後續的社會生活,具有警示作用。而法律的走向,卻在兩方面都失效。看新聞留言,有人說私刑時代快要來臨了,那麼在這個鼓勵犯罪的社會,我們升斗小民,遇到惡霸無力報復,又能怎麼辦呢?
憲法法庭死刑判決後首例...師鐸獎女師遭性侵劫殺 凶手最終逃死定讞
2024-10-04 16:07 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男子劉志明10年前持鐵鎚擊殺素昧平生、曾獲師鐸獎的退休女教師,還劫財性侵、咬掉一邊乳頭,歷審認為他犯嚴重之罪,難以期待可教化,五度依強盜殺人罪判處死刑,但判決多次被最高法院撤銷,更四審改判劉無期徒刑,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這也是憲法法庭判決嚴格限縮死刑條件後,首件逆轉逃死定讞的案件。
最高法院指出,更四審判決已嚴格秉持憲法法庭死刑判決揭示的「刑事訴訟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的意旨,詳細論述如何認定劉志明所為是偶發性犯罪,而非並非預謀犯罪,且以劉強盜2000元財物部分,欠缺補強證據,而認定劉犯強盜未遂而故意殺人,並非犯罪情節最嚴重之罪。
另外,最高法院認為,更四審量刑時已審酌刑法科刑相關的一切情狀,參酌醫療院所評估調查報告、鑑定人意見,就醫療角度而言,不能完全排除劉有更生改善的可能性,而改判無期徒刑,檢察官上訴仍徒憑己見指摘更四審判決違背論理法則、經驗法則,並認定劉犯行是有計畫性、下手之重令人髮指,而符合情節最重大之罪等,皆不是合法的上訴第三審理由,因此駁回上訴。
劉志明2014年因女友提分手,他曠職、不斷到前女友住處求見被拒絕;他同年12月3日帶鐵鎚想找前女友未果,到高雄市孔廟旁小公園休息,飲酒後見買完菜的退休女老師正要開車離去,打算搶走車輛代步,卻以鐵鎚重擊女老師頭部,自己坐入駕駛座,再將女教師拖入後座,拿鐵鎚敲她頭部,害女老師當場昏厥。
劉志明事後見女老師甦醒,再拿鐵鎚重擊她的頭13下,再搶走死者皮包裡2000元、性侵,最後將女老師反鎖車內逃離現場,女老師最終因頭部頂骨和額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並大量出血身亡。檢警事後調查,發現女老師不僅被性侵,乳頭還被咬掉、吐一邊。
劉志明一審被依強盜殺人、強制性交等罪判處死刑,其中強制性交部分判10年徒刑,因檢方、劉均未上訴而確定,劉發監執行。劉犯強盜殺人部分,歷審均認定劉手段殘忍,五度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更三審判死理由指出,劉以鐵鎚敲女老師一下後,竟再猛打13下,漠視生命,造成損害至重至深,若僅判無期徒刑顯違背正義,判死刑「罪責相當」,另鑑定結果認為劉是「高危險群」,再度犯案可能性不低,被關押監禁後也未明顯改變,難期待可教化。
不過,案件上訴最高法院後,合議庭認為劉是否劫走女教師的2000元,及劉非計畫性犯案,而是隨機挑選女老師殺人,更三審判決死刑理由不完備,有再調查釐清必要,再度發回更審。
更四審認為,劉志明強盜部分僅有自白,欠缺其他證據補強,劉當時是隨機萌生強盜犯意,進而殺害女老師,不是預謀犯案,不符「情節最重大之罪」,另依據精神鑑定、量刑評估等調查結果,認為劉只要保護因子大於危險因子,再犯就會降低,不能完全排除有更生改善可能,逆轉改判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