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裡總是有灰色地帶,
人情裡總是有親疏遠近,
一件事情裡可能不同工同酬,
一場活動中可能同工不同酬,
所以「包容」(包庇) 難免有時就會出現!
如果『包容』的起心動念,
是為了讓這一切變得合理一些、公平一些、順利一些、效率一些,
那包容是否可允許?
如果『包容』的所做所為,
結果卻讓這一切變得不公正了、不邏輯了、不圓滿了、不平靜了,
當包容被濫用了,
那就應該,
立刻回收。
其實本就不該額外給予"包容"的,
如果有不合理之處,
應該去改善制度
、
改善規範
、
改善約定
,
以便讓一切更合情合理,
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