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當斯密《國富論》Ch.5-1-2
論君主或國家的收入
論君主或國家的費用(論司法經費)
2024.12.09
所見:
- 君主的第二個義務,是保護人民,使社會中任何人都不會受其他人的欺侮或壓迫,也就是設立嚴正司法行政機構。
- 遊牧時代普遍貧乏,擁有牲畜的數量成為當時財富的象徵。
- 隨著社會進步,因為人們開始擁有財產,便需要強力的政府保障財產不受侵害。
- 財產增加促使人們服從司法的原因為:個人特質、年齡、財產及門第出身的優越。
- 個人特質即容貌、體力、智慧、道德等;年齡則是越老越受尊敬;財產擁有得多,則聲勢也增加;門第顯貴同時也代表財產不平等。
- 財產上的不平等始於遊牧時代,帶來人與人之間的權力與服從關係。
- 為保障財產安全,民政組織建立,此一君主司法權力,實際上是一種收入來源。因要求解決紛爭的人會願意支付報酬,且犯罪者除了賠償原告損失,亦需要對君主繳納罰金。
- 在必須徵稅時,法官不得接受禮物。大部分司法執行本身都要費用,譬如律師、辯護師的手續費等。
- 司法經費可以從法院手續費中支付,舉凡訴訟後分配給審判官,訴訟案件徵收印花稅等,用以維持司法行政費,而不會對社會一般收入增加負擔。
- 法國法學家孟德斯鳩提出三權分立,而司法權和行政權進行分離,被視為是社會進步的象徵,也促成案件能夠公正的審理。
- 審判官不應由行政當局任意罷免,其報酬也不應隨行政當局的意向或經濟政策而變更。
所感:
無。
辨析與觀點:
司法和行政權不分離的話,很容易造成官員除了固定俸以外,還利用權力增加收入,不利於社會發展。
關鍵字:
司法權、權力分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