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12/13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勞資糾紛】當企業虧損時,雇主能否單方解雇?勞基法第11條第2款的法律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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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在經濟波動與市場挑戰中,企業面臨虧損是常見情況。然而,雇主是否能以虧損為由單方面終止勞工的契約?本文透過案例分析,探討雇主在面對虧損時的法律選擇與責任。


【案例事實】

老陳在110年12月2日突然收到公司人資的通知,以公司因業績虧損要裁撤部門,所以要資遣老陳,但是公司的人才招募網站卻仍在招聘員工,老陳認為公司並沒有虧損,請問老陳可以怎麼樣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法條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制度解析】

一、公司虧損的程度如何,才能解雇勞工?

(一)必須是全公司整體營運狀況惡化,而非僅某部門的短期波動。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518號民事判決》

企業虧損,雇主得否採取原因片面終止與受僱人間之僱傭契約,當以企業整體之營運、經營能力是否平等,而不以個別部門或區分個別營業項目之經營狀態為斷如僅一部門業務虧損,而其他部門依然正常運作而仍有所獲利,甚至仍需勞工者,尚不得遽認其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以避免雇主僅因短時0生產量及營業額,或一部門業務發生波動起伏,即逕予解僱勞工之失衡現象。

(二)業務緊縮或虧損狀態已持續一段時間: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518號民事判決》

所謂業務緊縮係指雇主在相對一段時間營運不佳,生產量及銷售量均明顯減少,其整體業務應予縮小範圍而言。倘雇主業務緊縮之狀態已持續一段時間,且無其他方法可資使用,為謀求企業之存續,應許其為進行企業組織調整,而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二、只有公司有符合上述虧損的狀況,就可以解雇勞工嗎?

(一)我國實務認為,就算公司有符合上述虧損的狀況,也不能一概解雇勞工,而需要符合最後手段性。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05號民事判決》

雇主於有虧損或業務緊縮時,為保障雇主營業權,有裁員之必要,以進行企業組織調整,謀求企業之存續,俾免因持續虧損而倒閉,造成社會更大之不安,惟於資遣前仍應先盡安置勞工義務,在可期待範圍內依據誠實及信用原則,採用對受僱人權益影響較輕之替代措施,確保受僱人之僱用地位得以繼續存在,必無處可供安置勞工時,始得資遣勞工

(二)什麼意思呢?也就是說,如果公司真的有營運上的困難,需要調整部門、裁撤部門,也要優先考量看能不能把現有的員工調動到其他部門或分公司去,而不是直接就把員工資遣掉。

(三)當然,如果要調動員工,公司也要把之前為各位介紹過的調動五原則評估考量進去。


三、如果公司不符合上述要件,而違法解雇員工,員工可以向公司要求這段時間的薪資。

(一)如果公司不符合上述要件,那就是違法解雇,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二)而如經法院確認僱傭關係確實仍存在,那這段時間公司還是應該要照發薪水

比如說,公司在111年1月4日將員工資遣,但後來法院判決確定員工跟公司間的僱傭關係仍存在,那員工就可以要求公司給付從111年1月4日起的薪資,所以在一開始起訴的時候,就要記得一併向法院提出請求公司給付111年1月4日起的薪水喔!


【小結】

雇主在面對虧損時,應以誠信為基礎,謹慎行使解雇權,並充分評估其他可能的解決措施,以免衍生法律爭議。如果您或您的企業在解雇程序或勞資糾紛方面遇到問題,歡迎聯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我們擁有豐富經驗的法律團隊,將以專業角度為您提供量身訂製的法律服務,幫助您妥善解決爭議,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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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決:

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訴字第 112 號民事判決

2.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訴字第 51 號民事判決

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勞上字第3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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