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12/13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快樂夥伴的日常番(3):上班的幹話日常

這幾天都在追大法官人事審查公聽會,以前都會覺得大法官提名審查只是去立法院過過水,畢竟像是不懂法律保留原則的楊惠欽大法官欠缺法學素養、遭雲林地院前法官康樹正具名指控教唆證人偽證的尤伯祥大法官,違反律師倫理有道德缺陷,也能堂而皇之入主司法院,坐上大法官神位。

下午我在整理卷宗時,line就傳來毛毛的訊息,跟我分享她遇到一個哲學問題,原來是翁曉玲委員提出一個雞生蛋、蛋生雞的哲學問題:憲法法庭的判決有可能違憲嗎?

我找了當時立法院直播,大法官被提名人劉靜怡教授表情有些錯愕,不知道該形容是傻眼還是覺得問題很蠢:「我比較難以想像,你在講的是什麼狀況?」

我立刻放下手中工作,喊了老闆跟同事開始中場休息時間,同時進入水鏡八奇領域,到底什麼情況會發生憲法判決有違憲的可能性?同事A覺得這個問題太毛骨悚然,就像是有人突然問我:「有沒有一種可能,國蔥能在擂台上KO館長?」、同事B就緊接著附和:「還是說,館長有法律博士學位?」

我老闆認真看完了質詢片段,認為翁曉玲委員的舉例有點失焦,畢竟納粹時期的國家法院而非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德國基本法是二戰過後1951年才成立,納粹時期的國家法院而是處於非民主、獨裁階段,做出的違憲判決並非是民主國家會有的情形。

另一個收到穿雲箭,策馬奔騰前來吃瓜的老闆,認為審查主體跟客體似乎混淆,憲法判決的本身本來就不能審查,何來違憲之說。

毛毛隨後也來加入八卦行列,雖然是民事庭但公法素養相當強大,在一旁補充大法官解釋憲法目的本來就會隨著社會變化或是法院判決,亦或是當時的法規是否符合憲政價值來審查,並且有《滾動式調整》是否違憲之必要。

此時辦公室已經聚集七八個摸魚的同事,目前有三位法官表達出對此問題的看法,但大家其實想不透有什麼情況會導致憲法判決有違憲的可能性,其中一位個性比較陰暗的同事,平常不太愛跟大家打交道,突然點出:

為什麼死刑需要職業法官一到三審的合議庭一致決呢?

這一語點醒我們這群燈下黑的法律人,我的腦袋飛速運轉開始連結釋字第752號解釋跟113年憲判字第8號的釋憲權限,當我說出自己想法前,先拉起陰暗同事的手高舉:

ㄊㄇㄉ我們北大幫先下一城,其餘的台政吳的同事默默不語,怎麼沒想到這點呢。

先行補充釋字第752號的背景故事:

有一個地獄倒楣鬼張宗仁先生,涉嫌犯下宜蘭28起入侵住宅竊盜案,由當初釋憲聲請書主張窺知,因為宜蘭警局的藍O龍鑑識科組長,因為要增加個人破案績效,同時降低犯罪率,就一股腦的把全部案件扣在地獄倒楣鬼張宗仁頭上,結果一審法院判決出爐,有6件非地獄倒楣鬼所為;案件上訴到了第二審法院,結果逆風翻盤為《全部有罪判決》。因當時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明文列舉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白話點,就是一審無罪、二審有罪時,因為某些類型案件被法律限制,不得上訴第三審尋求救濟。

釋字第752號解釋重點在於,訴訟權保障乃是憲法第16條核心事項之一,自此種情形無法提起上訴救濟機會時,至少要提供給予人民一次救濟機會。就地獄倒楣鬼張宗仁先生情形就是一審無罪的地方是由檢察官上訴,第二審法院翻盤為全部有罪,地獄倒楣鬼都沒有行使過一次上訴救濟權利,這部分被解釋為訴訟權保障核心部分。

其餘部分,就是立法形成自由,立法者有裁量權限決定什麼案件該上訴第三審,避免過多案件湧入第三審造成司法資源浪費。

至於臭名昭彰的113年憲判字第8號,死刑適用的權限必須限縮在極為嚴苛到罪大惡極的情形,同時必須一到三審的法院合議庭法官做出死刑同意票一致決,才能宣判死刑。

當我用白板畫出這兩邊的差異後,我老闆為了替台大幫扳回臉面,搶下我的筆開始補充,並且無恥的把我擠到一邊去。

就釋字第752號解釋而言,只有闡明什麼叫做訴訟保障核心項目,其餘部分都是立法者的形成空間,代表立法者仍有創設法律條文內的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這也是權力分立的憲法原則。但是第113年憲判字第8號卻是反其道而行,一方面認為死刑合憲,但大幅度的限縮死刑的適用空間。

老闆不虧是老闆,能在每年50幾個人的進京趕考中脫穎而出,通過殿試成為進士的天子門生,當我點出問題後開始滔滔不絕講出可能會發生憲法判決違憲的情形。

老闆繼續補充道,我們司法權的特性就是消極、被動、也就是「不告不理原則」,憲法法庭跟以前的大法官解釋都是在解釋憲法,審查法律規範是否違反當世的憲政價值,但從來沒有學者或是實務經驗,可以明確劃分釋憲的權限射程在哪裡。

但是一個法律被宣告合憲的情形,大法官卻明確地勾畫出一個極小圈圈,必須把法律的構成要件跟法律效果限縮在極為嚴苛的情形才有適用,不就違反司法權的被動、消極的性質,變成主動侵門踏戶,把腳踏入立法權內,這種違反三權分立的憲法判決,不就是違憲判決的情況。

就釋字752號解釋一對比,大法官只能從保障人民訴訟權利不足的地方點出並督促修法,並不能強行代替立法者創設法律沒有的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只能在立法者沒有立法的情形前,準用某個法規範的法律效果,而非單方面由大法官去創設法律的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

以前最高法院的判例令人詬病,就是只透過法院內部會議投票,選出的判例就有全國性通案效果,當判例被明文修法刪除後,才沒過幾年,判例的幽魂早已借殼重生在憲法法庭上。

不得不說,台大幫的腦袋就是好,我講出一點老闆就能舉一反三,毛毛就點出其餘的問題,釋憲者的解釋是否有制衡機制,畢竟是否接受憲法審查與做出憲法判決的都是同一批人,如果釋憲機制被某種權力把持著,不就如同納粹時期的德國聯邦法院。

另一個老闆突然笑說毛毛是不是在臭許宗力大法官,繼續補充現在憲法訴訟修法的問題,是否有沒有必要修改憲法訴訟法內的規定,進而限縮憲法法庭判決的射程範圍,換我就在臭是不是說憲法訴訟修法的問題。

這個老闆超有趣的繼續解釋,核心問題我們都不曉得釋憲權限的射程範圍到哪裡去,現在憲法訴訟政在修法,就有法律學著氣急敗壞的說是在侵害司法權的核心事項,而我們這些小小法官跟檢察官早就明確指出,長期以來司法改革基金會早已把髒手伸進司法權核心事項呢,就好比教唆證人做出偽證的尤伯祥大法官就曾是司法改革基金會的常務董事,還把我們的意見通通抹黑變成反改革的一派。

這時候老闆搥胸痛心地繼續表演,從來從來從來沒有一個公法學者出來表示什麼,現在突然一群法律學者集體跳出來說,不可以修法喔,修改憲法訴訟法會侵害司法權核心事項,笑死,現在這些白癡學者被貼上一個反改革的迂腐標籤,不是剛好嗎?司法改革就是一門好生意。

我從旁補槍,引用成長於戰亂的偉大歷史學家霍布斯邦:

史學家在之所以無可取代,就是有後見之明的強大武器,並且在你的國家與同胞都遺忘時,適時的提醒他們。

結尾我想到更極端的可能性,如果憲法法庭的判決,把地方自治的制度性保障限縮由中央政府同一管轄跟指派,徹底失去住民自治的憲法意旨,這種憲法判決妥妥違背憲法原則時,如果沒有任何至制衡機制存在,反而是操弄司法的最好黑手。

到後面其實已經離題太久,該上班的上班、該幹嘛的幹嘛去,結束這場哲學與法律的碰撞。毛毛離開前問了我有沒有興趣去花蓮旅遊看看,剛好男友小莊在詢問,畢竟現在還有補助住宿費。

法律人的幹話日常,我們下次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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