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12/14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因天災、事變、突發事件有使勞工延長工時或停止假期,通報主管機關的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與第40條均涉及特殊情境下勞動條件的調整,並要求向主管機關備查或核備:
  1. 第32條第4項:延長工作時間的通知義務
    • 當發生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使僱主有必要要求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時,僱主可延長工時。
    • 但必須在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若無工會,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 此外,延長工時後需給予勞工適當的事後休息,以彌補其辛勞。
  2. 第40條:停止假期的核備
    • 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認為繼續工作有必要,可停止適用第36條至第38條所規定的假期,但需滿足以下條件:停止假期的工資需加倍發給。事後應安排補假休息。必須在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這些條文旨在規範特殊情況下的勞動調整,並要求僱主遵守法律程序,保障勞工的權益及事後補償。詳細規範可參考勞動基準法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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