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主管機關因颱風宣布停班時,若雇主仍要求勞工出勤,且因颱風期間要求加班,工資應如何支付?是否需要安排事後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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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該日為一般正常上班日,雇主應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支付工資。若雇主因颱風的影響,要求勞工在正常工時以外延長工作時間,則延長工時的每小時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加倍發放。此外,雇主還需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規定,事後給予勞工適當的休息時間,這指的是勞工自工作結束到下次上班前,至少應有12小時的休息。延長工時開始後,雇主須在24小時內通知工會,若無工會,則應報告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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