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中國時報A2版有一則新聞報導,標題是「18 歲公民權修法、催生20萬首投族」,其內容提到「內政部曾示警修法恐違憲」,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
按照《憲法》第130條的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才有依法選舉之權。如果修法降低年齡為年滿十八歲者就有投票權,便不符合《憲法》上述規定,內政部的憂慮,原因在此。我們再看關於國民義務教育的規定。《國民教育法》第3條規定:「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其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但是,《憲法》第160條第1項明明規定「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如今《國民教育法》卻把國民應受基本教育的年齡改為「六歲至十五歲」,放寬了年齡標準,豈不是違反了《憲法》的規定呢?
《憲法》第17條及第21條,分別規定保障人民的選舉權和受國民教育的權利,其目的在於「保障」而非「限制」。《國民教育法》將國民受基本教育的年齡提高到十五歲,雖然超過了《憲法》的規定,卻更加符合「保障」受國民基本教育權利的意旨,對國民有利,怎能指為違憲。基於相同理由,作者認為《憲法》制定時的民法以滿二十歲為成年,遂規定滿二十歲才有選舉權,但是民法修正條文已自民國112年1月1日施行,如果修法降低投票權的年齡門檻成為十八歲,與《民法》第12條修正條文「滿十八歲為成年」的規定兩相一致,對國民有利,使得選舉權更有「保障」,既不是對於選舉權的「限制」,便不應該指為違憲。內政部的憂慮,雖非毫無根據,但從《憲法》保障選舉權的角度來看,可以不必顧慮。
總而言之,本文認為修法使得年滿18歲的國民有選舉權,並未違背憲法保障選舉權的本旨,盼能及早完成立法程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