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判是比賽的一部分。」
這話很多人都聽過,但到底有沒有道理?是對還是錯呢?
只要是有裁判角色的運動競賽,就會有誤判,這是個事實,沒什麼好討論的。降低誤判率,看來也是道德的應然,因為都說是「誤」了,人當然有責任減少錯誤。但有時當改革派意圖以科技方式或其他技術減少誤判率,甚至取消、降低裁判的權威時,就會碰到強大的阻力,並收到一句類似下述的「聖旨」:
「誤判是比賽的一部分。」或說「裁判也是比賽的一部分。」
這話往往可以阻斷討論,把問題打回原點。但有腦的人不應如此簡單就買單,我們至少應該把各種可能性都想過一次,再看看這話有沒有道理。
就直覺來說,運動當然應由運動員來主導。但大家也很清楚,許多運動「一不小心」就會變成由裁判來主導。棒球、足球、跆拳道……似乎只要有裁判能衝出來改變結果或做出判罰的運動,都很容易變成裁判主導。
我們在本系列第六篇中提過,NBA球星叮噹肯(Tim Duncan)在板凳區笑,就吃了技術犯規,還連吃兩次,最後被趕出場。因為叮噹肯是非常重要的球員,這樣的判罰也就改變了賽事的發展路線。因為在場邊「笑」,笑到讓裁判覺得傷害到自己的尊嚴(這是個道德判斷),進而讓比賽結果產生改變,這種「倫理因果」影響,會不會太大了呢?
如果只靠「傷害說」(微笑造成裁判的心傷),當然很難證成這種狀況,所以唯一可能的解釋就是「同意說」(裁判不同意你笑你還一直笑)。不過,當「同意說」擁有過高的權威時,「裁判是否同意你這樣做」就成了無所不斬的尚方寶劍,也就有主導比賽的可能;運動場不再是運動員追求卓越的場域,反而變為裁判成就個人尊嚴的空間。
但我們也知道,裁判需要擁有相對運動員來得高的權力地位,如此他們才能進行判決與裁罰,並對運動員產生效力。這就產生了兩難,如果還加上誤判,那就是難中之難了。那該怎麼取得平衡?
的確有數種理論就是用以處理這些難題的,但以本文的有限篇幅無法一一說明,因此我會透過幾個較小的裁判倫理議題來「玩弄」裁判這角色。
要先提醒讀者的是,在各種運動中的「裁判」其實有不一樣的名稱(在中文裡反而統一),起源的形式也不盡相同(從比個「去死」動作的帝王到卑微的場地小幫手都有),但他們的工作內容倒相當類似,主要是維持賽事的進行,對運動過程中的爭議狀況做出裁決。
裁判的基本德行是「公平」,本系列也討論過運動中的公平,而裁判的「公平」會與運動員的視角有差異,因為運動員會直接受到判決影響,但裁判通常不會受到判決的直接影響。裁判就像法官,會有不同於運動員的倫理規則,但也代表他們會碰到特有的議題,像是「調整性判決」與「補償性判決」。
裁判當然應該照規則判罰,但有時裁判會有意識的「亂判」,甚至是基於道德理念而亂判,調整性判決就是其一。調整性判決是指裁判以主動進行判罰來調整、改善賽事的進程。這種行動通常有明確的「公益」目標,像是為了讓比賽進行的更順暢、快速,或是提升精采度。
NBA的裁判據聞會在某方落後時給予較優惠的判決,以增加比賽的精采度。棒球裁判通常為了提升分差較大比賽的節奏,也會調整好球帶的大小,或是給與防守方一些優惠,在難以判斷是否出局的場合中判出局,以加速比賽的進行。
你應該不難查覺這類判罰可能存在爭議,像是混淆了美感價值與道德價值。有時候為了商業營利需求,會想辦法讓比賽進行的激烈或流暢一點,但這可能對抗到運動的本真性:規則或標準不斷縮放讓人無可適從,這也會影響到比賽的真實性,也否定了運動員的努力。
這會是「可量化價值」與「不可量化價值」的對決:很真的比賽可能不好看,很假的比賽或許更精采。不論是前幾篇那種收錢的放水球或是裁判善意的改變判決標準,這種比賽通常都會比較好看,更有商業價值。
面對運動商業化(不論是職業或業餘運動都商業化了)的現狀,我們不可能在道德上採取去金錢考量的「吃素」「純潔」態度。要賺錢,才能有球打、有比賽,可是滿眼都是錢,也可能讓比賽假到沒人想看。
大家都清楚「不能太超過」,但標準呢?
在裁判的心中。這就是最大的風險了,因為調整性判決當前仍是不可說的秘密,代表他們仍隱隱認為這有道德上的困境,甚至單純是種道德錯誤。
另外一種狀況是補償性判決,而這種判決通常是接著誤判而連帶發生的。當裁判誤判時,又因各種理由無法改判,是以在之後的競賽過程中給予誤判受害方某種判決上的優惠,這就是補償性判決了。
誤判在科學上無法避免,機器都會測不準了,更別說是人。「零誤判」雖然不可能,但運動界上下都認同應該盡量減少誤判,而誤判率應該多低才算合理,則難有標準的答案。
若裁判竭盡所能蒐集資訊,其資訊卻仍不足以參考,因而誤判,那麼在道德上似乎就沒什麼批判的空間。但這種誤判狀況其實很少見,裁判總是會因為個人能力與技術的疏失而產生誤判,這時當然會有道德責任。有點良心的裁判,就可能會修改判決或給出補償性判決。
當代運動越來越有修改判決的空間,像是職業運動多半已引進「促請裁決」或裁判主動召開會議來修改前判的制度,但多限於像棒球、籃球這種有大量「死球」(比賽中止)狀況的運動,而有時間限制或不斷進行中的運動,如足球,就比較難有這類的空間(但還是有,更少見就是)。
在改判不易,或是一直改判有損裁判尊嚴的狀況下,裁判可能會默默的進行補償性判決。像是把好球帶放大、縮小,或是無視於某些肢體暴力與犯規。但這樣的做法一樣見不了光,甚至比調整性判決更見不了光,因為這種行為並沒有辦法解決先前誤判的道德責任,反而是用新的誤判去抵銷舊的誤判,在道德上當然是錯的。
這就像是法官判錯了,讓傷害犯得以脫逃,但之後這犯人被受害者開車撞傷,法官又宣告駕車者無責。表面上是「一報還一報」,抵銷了,但其實這是錯判兩次。在運動場上的判決雖然不比真實法庭,但這種態度只會製造更大的後續道德困境,讓人懷疑裁判的可靠度,「都你一個人玩就好了。」
當運動員對裁判的判決不滿,就可能會發生抗議行動。抗議行動是「溢出」運動賽事本身的行為,但通常也有相關運動規則來規範。這時裁判這種公親成了事主,道德關係就會有點不同。
對運動員來說,通常在規範內進行抗議,就不會有道德問題,有歷史的運動組織甚至還發展出一些抗議藝術與習慣動作(例如頂肚子就不算肢體衝突)。
但日本甲子園高中棒球,就另以成文規定,將球員與教練的抗議權力限縮到遠比國際棒球規則所允許的來得小。這代表在大部份的狀況下(促請裁決除外),就算從事棒球規則所允許的抗議,在甲子園仍會是種道德錯誤,因為他們認為高中生無權挑戰裁判。我個人是頗懷疑這種主張在教育面的價值,所以不太認同這種道德價值觀點。
相對來講,超出規範的抗議通常會被認為有錯,但錯的程度如何,則受到很複雜的推理鏈影響。
像有些抗議是以肢體碰觸裁判,或是以言語刺激裁判,或是於不能抗議的部分提出抗議(如好壞球),而被驅逐出場。這類情境已牽涉到了懲罰(被趕走,之後甚至被禁賽或罰款),很多人認為就是明顯的道德錯誤,但我認為事情沒那麼簡單。
通常這種激烈抗議有強大的後續意義,像是提振己方士氣,讓裁判之後不敢亂判,或甚至給予補償性判決。如果考量到這麼複雜的內在企圖,就很難從外在的肢體衝突來判斷其道德價值。
但反對裁判的場景確實存在,我們也可以由這種場景思考,是否真的有可能在某種程度上解決誤判的問題(也就減少前述的一狗串爭議)?會不會把裁判這種角色砍掉,天下就太平了?
這就可以回歸我們最前頭提及的論點:「裁判是比賽的一部分」,誤判也是。這是種「事實描述」(實然),甚至也可能是種道德描述(應然)。什麼意思呢?
這要從高科技設備談起。因為誤判太多,隨著科技演進,電視轉播協助判決或更好的設備也開始被引入運動競賽之中,以輔助判決。像是網球的「鷹眼」系統,這種電子設備已經成為判決邊線球的重要參考依據,其判決甚至可以推翻先前的人力判斷。
這種儀器的引進,若和原有人力判斷不同,就會影響到裁判的權威或尊嚴,因此許多裁判公會(工會)就對這類的科技改變相當「感冒」。但就局外人或運動員的角度來看,之所以給予裁判尊嚴,是為了維持賽事的正常運作,確保公平性。但是如果機器能比裁判更有效率、更公平,人力裁判的存在必要性就會降低,其尊嚴似乎就沒有必要過分高舉。
這種論述看來有相當有理,因此幾乎所有的主流運動都已引入高科技軟硬體來輔助判決。但相關的討論並未因此中止,還是有許多人對科技或裁判的角色弱化而提出反對意見。
有一種說法是裁判與現有運動文化緊密相關,在技術上不可能「切割」,硬去切割,會變成另外一種運動。
即便將來可能以高科技設備(包括AI)來完全取代裁判,但在過去的運動創生與演化過程中,裁判都是個關鍵角色,其行為表現與其產生的各種價值(包括道德與美感價值),也與單項運動的價值緊密連結。運動事件是運動員彼此之間與裁判透過肢體及語言不斷對話所產生的,這種關係難以找到精準的切割點,可以一刀切下而「不會見血」。
像是在進行具傷害性的犯規動作時,運動員在考量對手的傷害之外,也會考量到裁判是否有可能被裁判發現這動作,若被發現時,又該如何應對,以獲得最大的利益。一旦多出這些考量,運動員的動作就會改變,如果因為引入科技,運動員少了這些考量呢?動作更簡單?
整個賽事的格局或許也都會改變。一開始可能是捕手移手套的動作會消失(為了騙裁判是好球),籃球員或許也不會力求腳步順暢了(有時是以「自然步」讓裁判忽略「走步」動作),但後來可能會讓運動員的意識焦點移動到其他地方:原本是針對裁判,可能改成針對鏡頭或探測器。
如果要推動「去裁判化」,就可能衝擊到這一部分價值系統,甚至永遠改變運動的風貌。這樣真的好嗎?也許各種運動都會變得陌生,你可能也不會想投入了。這不只是對錯的問題,還包括「解讀」的問題。
遙遠的未來先不論,當跆拳道因為老是有裁判不公的爭議,於是改成電子護具協助判決後,就變得與其他武術技擊類運動大不相同,甚至讓人有「到底這是電玩還是運動?」的疑問。
因此也有些人主張,如果沒了裁判,改以機械取代,運動賽事會少了人味。運動員會失敗,因為運動員是人,同樣的,裁判會誤判,因為裁判也是人。人與人的互動才是價值的來源,隨便引入機械,人與人的隔閡越大,互動越少,溝通消失,運動價值也就難以擴張。
但少了這種裁判人味,還有其他人(運動員)的人味呀?說不定只有運動員的人味,會讓賽事往更好的方向發展。而且運動員也是要與運動用具(球具)互動,怎麼沒人嫌運動用具人味不足呢?
因為運動用具是要利用的「手段」,所以不能是人?但裁判不也是用來做出公正裁決之手段嗎?為什麼裁判就可以是人?
另一種反對「去裁判化」的主張則比較消極。他們說,就算以機器來取代,軟硬體雖然是中性的,但其操作者、設計者還是可能有價值意念,怎麼詮釋機器所掌握到的結果,仍然是高位者的權力。所以「裁判」永遠都會在,只是改了名稱,改了方式。
有些人則進一步從勞動權益的角度來思考:裁判是個社會角色或職業,把這種工作砍了,可能會引起勞工運動,也讓運動員在退休後少了一個職涯可能性。不過一旦引入這些理論,雖然仍是運動倫理議題,但與判決公平性這樣的概念就較無關了。
也有人從「異化」理論來思考,提出和上述完全相反的推斷。常人總認為裁判的角色會隨著輔助工具的出現而弱化,但隨著海量新資訊的湧入,裁判的角色在現實面來講反而是越來越吃重,不但養成期拉長,要會的工具也更多,面對的新規則也更加複雜。
也就是說,裁判反而變得難以取代,甚至還可能在將來會更加強化。人發明工具(輔助判決器材)本來是要用來取代人力的,結果反而讓事情更加複雜。
好,繞來繞去討論的那麼多,到底得到了什麼呢?
我認為裁判的確是運動現有文化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但科技改善也不是一蹴可及,就算裁判會被替代,其存在意義與價值會慢慢消失,但這也會是個很漫長的過程。別忘了,過往也沒有電視轉播,電視轉播也同樣改變了運動文化,甚至相當程度取代了進場看球,但運動(或觀看運動)的價值在這數十年中,其實是增加的。
誤判的確是比賽的一部分,在道德上也應該減少,但不該是透過調整性判決或補償性判決的方式,而是透過演化,讓運動往更好的方向演化。多數人想到的方式是高科技,我也認為不妨可以多方試試,但也該注意,科技不見得是標準答案,也可能把事情搞得更糟。
那該怎麼辦?
就繃緊神經,仔細觀察效果,隨時做出調整,這就算是在道德上「仁至義盡」了。就像真正在執法的裁判那樣。
系列回顧:
封面圖片來源:Jon Candy @flickr CC by SA 2.0
編輯:宅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