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482條(僱傭的意義)
稱
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10-1條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勞動契約:指約定
勞雇關係而具有
從屬性之契約。(
第2條第六款)
像
前一篇文章中提到的例子,原本是打算做內勤行政工作,錄取後卻被要求做外勤的業務推廣和拉客戶的工作。這樣可能會給員工帶來額外的難度(例如:個性比較內向不適合與外人接觸)和不方便(例如:沒有汽車駕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