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壹、意思表示
一、意義
意思表示這個概念是指,將企圖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內心意思,表示於外部。故可以將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分為「內心意思」的主觀要件及「客觀上可認識其在表示某種法律效果的外部表示」的客觀要件,分述如下:
(一)主觀要件:
1. 行為意思
即強調表意人是自覺的、有意識的去從事某種行為。
2. 表示意思
表意人認識其行為具有某種法律行為上的意義。
3. 效果意思
表意人知道依其表示將會發生什麼樣的法律效果。
(二)客觀要件:
在客觀上其他人可以認識表意人的表示具有某種法律效果意思。
二、表示方法
意思表示,可以以「明示」或「默示」的方法為之。
所謂的「明示」是行為人直接將其所欲達成的效果意思表示於外。例如,小明向便利商店的店員告知要一杯熱拿鐵。
而所謂的「默示」,則是藉由特定的行為,可以間接的推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例如,小明在便利商店中拿了一包餅乾,並將等值的金錢放置在結帳櫃檯上。而「沈默」與默示不同,是只單純的不作為,並非意思表示。
一般而言,明示或默示意思表示並沒有何者較好的差別(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但在一些狀況,法律會要求一定要以明示的意思表示為之。例如,民法第272條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