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這麼比喻好像有點奇怪,但看在筆者眼裡,這樣的
僱主有點像碰上控制慾望過強的恐怖情人而跑來找我們家
律師諮詢的家暴受害者。
上班時間就算了,連
員工下班後的私人時間都想管,不覺得太超過嗎?
工資與勞基法上的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22條
-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工資給付種類
*現金給付:單純的資金,不包括債券、票據。以免勞工負有兌換風險
*實物給付:無完全實物給付的情況,以免雇主將賣不出去的商品塞給勞工作薪水
*混合給付:包括資金、實物
哪個法規允許員工不用回老闆訊息?
勞動基準法第70條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
紀律。
六、考勤、請假、
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措施。
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
民法第72條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但是如果像是前面提到到「下班後回訊息」,還有其他諸如要求女員工上班時只能穿內衣(這例子恐怕有點太極端),此類讓大多數人觀感不佳的規定,已經違反了民法規定,
員工沒遵守僱主也不能任意開罰。
民法第148條
-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此外,就算是合理的規定,僱主也不能過度解讀來作為
對員工開罰的藉口。比方說公司規定「
工作時間不能擅自離開崗位」,這理論上只是針對員工的礦職偷懶行為懲罰(至少筆者是這麼覺得),但僱主卻將只是單純去上廁所的員工也視為離開崗位給予
扣薪的懲處,這怎麼看都是不太合理。所以「違反誠實信用」的懲罰也是不被法律所允許的。
老闆強迫勞工放假回訊息該如何懲處?
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一項第一款
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在修法前其實是最高罰30萬元,但考量到某些公司罰30萬根本不痛不癢,失去了「開罰」的意義,近幾年便修法將罰鍰提高到最多100萬元,好讓無良僱主們記取教訓。
其實
僱主們如果平常就跟
員工們保持良好關係,員工們本身也是不會對下班回訊息那麼排斥。但硬性規定他人在私人時間的活動,會讓人感冒也是理所當然。
曾經有讀者跟我說,現在
工作不好找,就算知道
工作有點奇怪或不合法規,還是必須咬牙忍受。筆者曾經協助
事務所處理不少相關案件,規定不合理或奇怪的公司其實還蠻常見的。但在那種
違法的公司底下工作,到頭來受到最大傷害的往往是員工自身(有些傷害甚至無法挽回)。站在人身安全與法規的立場,筆者並不建議為了錢而替
違法公司賣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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