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發生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案件,在某日下午4時30分左右,A女在彰化縣某路段酒醉駕車直行至某路口時,與對向直行且貿然左轉的B女對撞,A、B女皆受有程度不一的輕傷,而在事發時路口的交通號誌恰好故障,故事看到這邊,請問你覺得誰才需要為這起交通事故負起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呢?是酒駕的A女?或不遵守交通規則貿然左轉的B女?還是養工處需要為交通號誌的故障負起國賠責任呢?
首先,對於A女酒駕的行為,絕對是違反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中醉態駕駛的犯罪行為。雖然A女違反了刑法的規定,但並不一定在這起交通事故就必然的需負賠償責任,原因是若A女沒有酒駕而行使該路段,也會與貿然左轉的B女碰撞,此時A女有無酒駕即與事故發生沒有因果關係。
接著,關於養工處有無國賠責任部分,在本起事故中,養工處所辯解的理由是,平常對此交通號誌都有按時保養,而在事故發生前並未接獲通報號誌故障,這件事故的發生,是因為A女酒醉駕車,注意力下降、集中力不足,又恰有B女貿然左轉所致,所以車禍事故與交通號誌的故障沒有因果關係。
這個案件進入法院後,在一審地方法院認為雖然B女貿然左轉是肇事主因,而A女為肇事次因,但由於交通號誌的故障,造成A、B女對於行車的判斷錯誤,所以認為車禍與交通號誌的故障有因果關係,養工處必須賠償A女(本件訴訟為A女所提起)。
後來養工處不服一審的判決結果,而上訴至第二審高等法院,二審法院則認為,駕駛人在行經交岔路口的時候,本該遵守交通安全規則及注意義務,若駕駛人因違反規定而發生車禍,縱使號誌管理有缺失,此損害與號誌管理缺失,仍無相當因果關係。也就是說,今天縱使沒有交通號誌的情況,駕駛人仍應該遵守交通規則與注意義務,既然B女貿然左轉違反交通規則,而A女未注意車前狀況等,分別為肇事的主因及次因,所以養工處不須負起國賠責任。
駕駛人在駕車時需要遵守交通規則,並隨時注意路上狀況,若發生因為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而發生事故時,對公務機關請求國家賠償才有其因果關係,此為上面高等法院所持的立場。但隨著事故發生的情況不同,其對於因果關係的認定也會不一樣,例如公務機關在做道路養護工程時,未做好安全標示或交通引導,恰有超速的違規民眾駕車通過,而掉入工地而受傷,縱使該民眾沒有超速,亦沒有辦法得知該處有正在施工的工地,依舊會掉入工地中,此時即有可能被認為該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有所欠缺,且與導致民眾受傷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而應負國賠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