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我跟老爸說我被法律學院錄取時,他問我將來是否會替殺人犯辯護,癲倒是非,指鹿為馬,即使他殺了人也說得像他沒有幹一樣。我當時不懂如何回應,隨便糊弄過去。
一年級時,一位老教授跟我們說,外人經常對律師有一種誤解,認為我們能夠改變事實,但我們不是魔術師,不能夠改變已經發生了的事實。一些人說律師經常癲倒是非黑白,其實是不了解律師的工作。
事實上,法庭和相關的監管機構對律師(不論是事務律師還是大律師)的道德水平要求十分高,因為他們的工作正是捍衛法律,而且律師的工作亦需要客人的信任。工作時,律師必須將客人的利益放於自己之上,如果案件可以庭外解決,律師不可以盲目「建議」客人繼續進行訴訟以賺取更多的律師費,律師需要將案件的發展和各種選擇如實跟客人匯報,讓他們來選擇是否繼續進行訴訟。
不單將客人的利益放在自己之上,律師對法庭更有一個凌駕性的責任(overriding duty),律師在庭上的發言不可以誤導法庭,更不可以說謊,即使該謊言是為了客人的最大利益。
一個最常討論的例子是:在刑事審訊中,客人向律師認罪,但他堅持要進行審訊,希望獲取一個無罪判決,律師該如何處理?
首先,律師不可以向外人說當事人曾向他認罪,這是保密原則。
其次,律師不可誤導法庭,在庭上不斷主張犯人沒有犯法和他是無辜的。律師能做的是從控方的證據中查找錯失,讓控方不能夠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beyond reasonable doubt)。
再者,律師不可以替客人捏造證據(包括教導證人如何在法庭作供),以獲取無罪判決。
說了這麼多,我的回應是:老爸,我將來可能會替殺人犯辯護,但我不能夠為了他癲倒是非,指鹿為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