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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尤其民法為保障每位繼承人的權益,設有相關「特留分」的規定,是基於「應繼分」而來,在被繼承人分配財產時,為保障每位法定繼承人的權益,所設的法定最低繼承額度規定,因此,在撰寫遺囑時必須要留心「特留分」的比例,避免遺產分配的效力因此衍生不必要的爭議。
一、什麼是分配遺產時的「應繼分」?
民法第1138條(血親繼承人)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44條(配偶繼承應繼分)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當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特殊表示、也沒有留下任何遺囑時,此時會依照民法法定應繼分的方式,來決定遺產的分配事宜,依照民法第1138、1144條規定,法定繼承人有血親與配偶兩類,處於同一繼承順位的兩類繼承人,得按照民法應繼分的比例,來分配被繼承人的遺產,以下我們將之整理成下表:
二、承上,「特留分」又是如何規定呢?
民法第 1223條(特留分規定)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民法第1187條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特留分指的即是一定比例的應繼分,以保障繼承人依法得享有的最低繼承比例,不受被繼承人隨意處分財產而影響,因此遺囑人立遺囑時,不得將財產全數贈與某特定人、也不得排除特定子女的繼承權,必須留意特留分的比例,並在此範圍內自由處分遺產,以下我們將之整理成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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