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期滿後,房東可以隨時收回房屋嗎?
胖袋鼠來台北後,租了一間小套房,租約一年期滿後,便沒有再跟房東續約,但胖袋鼠有繼續按時繳租金,日子又安穩地過了半年。沒想到,有次洗衣機突然卡住壞掉,胖袋鼠通知房東修理後,房東竟然以「胖袋鼠用壞洗衣機」為由,宣稱胖袋鼠未簽新租約,要求胖袋鼠隔天立刻搬出套房!究竟這時胖袋鼠可以怎麼做,才能保護自己權利?
胖袋鼠繼續繳租金,房東沒有反對,應成立不定期租約
胖袋鼠在一年租約到期後,依舊住在小套房中,若先不考慮民法的規定,其實胖袋鼠跟房東之間,是不存在租賃關係的;然而,民法對這種狀況設有特別規定,一旦租約期滿房客仍然繼續繳錢給房東,房東卻沒有拒絕或反對胖袋鼠繼續住在套房裡,這時候,民法就會擬制房客與房東間存有「不定期租賃關係」,簡單來說,只要房東沒有反對,胖袋鼠就可以繼續住在裡面。
房東要趕走胖袋鼠,需符合土地法第100條規定
民法450條第2項雖然規定:「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然而,土地法第100條同樣也規定:「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房東需要收回自住或重建,抑或是房客有可歸責的情形,才可以收回房屋。
法院認為,房東要證明自己打算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
因此,如果洗衣機是自然損壞,而不是被胖袋鼠錯誤操作而毀損,房東就只能依據土地法第100條第一款規定,宣稱自己是要收回房子,自己居住,或是要重建,才能限期要求胖袋鼠遷出。至於法院在實務上,多半會要求房東要證明「客觀上有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之正當事由及必要性」,而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就算房東提起訴訟,也不容易成功要求胖袋鼠遷出房屋。
總而言之,房東如果已經與胖袋鼠成立不定期租約,又沒有提前限期要求胖袋鼠遷出,這時要再請胖袋鼠離開,可就難上加難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