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小兒休假回國,閒聊時提及幾件令人覺得有些不可思異的事。國內的實驗室沒什麼休息不休息的,不管如何都要把做完實驗(換句話說,你有可能整夜不睡,甚至好幾天沒睡……);美國則是實驗超過上班或上課時間就會提出異議…,所以呢?耗時費力的實驗,對不起,年青人大概都不會幹;由此衍伸的就是台積電赴美事件,他不看好,因為想要像台灣人使命必達的幹法,對不起,在美國是行不通,甚至是違法的。
二.
有兩位華裔被告,其中之一是名教授,被告原因是因為他在課堂上有感而發的說:「我們不幸住在允許擁槍的國家…」被告的原因是學生認為他的話語有侮辱"民主自由"之嫌…
另一名被告的是名研究員,被告的原因是社科問卷中,請人填答自己是男生還是女生?如果能夠選擇的話,下輩子希望自己是男生還是女生……為什麼?我和內人聽了都覺得這個問卷好像沒有任何問題,那,告的理由是什麼呢?
原來是歧視"第三性",性別平等在美國現在很受重視,所以呢?那位研究員被解職了…
三.
在美國,要稱呼一個人,必須先取得他的允許,he , she 不能隨便出口,因為那可能不是他自認的性別,舉例來說,看來像女生,但喜歡人家稱她he(或許因為他想變性),你卻稱她she,對不起,你可能會吃上官司,因為你有性別歧視…
四.
黑人說我以自己身為黑人為榮,嗯,很好;白人說我以自己身為白人為榮,對不起,你可能有罪,因為那表示你有白人至上的想法;同樣的黃種人說我以黃種人為榮,對不起,你有歧視別的種族的嫌疑,吃上官司的可能性極大,而且敗訴的可能性極大…同樣的語法,可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