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份事務所的新創暨社會創新法制小組的例會雖然歷經了一些波折,但終於還是召開了。這次的例會,報告人張靖慈律師所報告的內容裡,讓人比較印象深刻的是有關「氣候訴訟」的國內外現況的彙整。
「氣候訴訟」這概念並沒有一個比較明確的界定方式或定義,但以下的學說分類方式,可以供我們進一步掌握及理解:
- (第一層)氣候要素作為核心訴訟標的內涵
- (第二層)氣候要素並非主要訴訟標的或核心訴求,僅作為次要的訴訟內涵以強化主要訴訟標的,且判決的結果影響溫室氣體排放的增減
- (第三層)氣候要素未出現於本案訴訟,但原告主觀上乃希望藉由判決之結果影響氣候行動者
- (第四層)氣候要素未出現於本案訴訟,原告提訴動機也與氣候行動無關,但判決結果將影響溫室氣體排放者
從上面的分類來看,可以明顯看出,第一層是屬於最核心且典型的氣候訴訟類型,隨著層級的增加,訴訟案件本身跟氣候的直接關聯性逐漸薄弱,但還是存在程度不一的關聯性。
台灣案例大多為第二層至第四層的氣候訴訟。例如,2009年莫拉克風災造成高雄甲仙鄉小林村遭土石流滅頂,事發後138名災民及死者家屬認為「政府機關未落實撤離居民」怒訴請國賠的訴訟案(高分院106重上國更(一)字2號),並沒有把氣候要素做為核心訴訟標的內涵,所以並不屬於第一層的氣候訴訟,但至於是屬於第二層或第四層氣候訴訟,就看從什麼角度切入去看這個議題了。
至於第一層氣候訴訟,台灣目前只有一個案例,也就是所謂的「用電大戶案」。原告主張,再生能源條例裡的「用電大戶條款」過於寬鬆,無法達成用電大戶裝置再生能源之目的,不僅拖累台灣能源轉型進度,更將人民置於極端氣候帶來的災害風險,請求法院要求經濟部修法,擴大規範對象。這樣的訴訟請求內容,並不尋常,是個令人期待判決結果的訴訟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