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用語的意義已具有普遍共識,在使用上不會造成汙名化和(或)對兒童造成傷害。
《國際勞工組織第182號公約》第3條第(b)款所定義的最惡劣形式童工勞動已明確將兒童性剝削納入。雖然有些人認為將兒童性剝削定義為勞動可能會牽扯到賣淫是不是性工作的辯論,而非將之視為犯罪,因而可能對兒童造成傷害或不利影響。然而,將此議題納入國際勞工組織標準並不是要承認這是一種合法勞動形式,也不是要在僱傭關係方面對之進行規範,而是希望將之廢止。
兒童性剝削與(或)虐待也可能是最惡劣形式童工勞動的其他表現形式的結果,如家庭工作中的童工經常與性剝削有關。兒童在家庭工作中常遇到的風險包括羞辱、有辱人格的對待、肢體或言語暴力,以及其所工作的家庭成員的性虐待。而當這些兒童因為擔任家務工而住在該家庭中時,這些風險又更會增加。
國際勞工組織創造「家庭工作中的童工 (child labour in domestic work)」一詞以澄清過去對「兒童家務工作 (child domestic work)」的概念所產生的混淆。「兒童家務工作」確實可包括兒童已達到最低工作年齡且從事國家法律所允許之工作的情況。但另一方面,「家庭工作中的童工」則指的是低於最低工作年齡的兒童從事家務工作,或將兒童(無論年齡)置於危險環境或類似奴隸的處境。
結論:
即使兒童並未直接被利用來滿足《國際勞工組織第182號公約》第3條第(b)款所定義的性剝削之目的,工作中的兒童(無論是童工或已達法定工作年齡的年輕勞工)仍有較高風險在工作場所遭受不同形式的性暴力與性虐待。
同時,重要的是不可忽略兒童性剝削與性虐待也可能發生在童工勞動的情境之外,或與之完全無關。此外,將某些形式的性剝削視為一種童工勞動,不應因此導致將性剝削視為正當工作,或將責任轉移到作為剝削受害者的兒童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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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兒童免於性剝削與性虐待之專有名詞使用準則》,每一篇文章會介紹一個大眾常使用或容易混淆專有名詞用語,透過推廣與澄清相關專有名詞,讓兒少工作者與社會大眾能夠更了解兒少性剝削與性虐待議題,唯有在各界共同合作之下,終止兒少性剝削與性虐待的目標才得以實現。
兒童性剝削與性虐待是對兒童的嚴重性暴力,然而在倡議、推動終結對兒童性暴力的工作中,我們觀察到在描述兒童性剝削與性虐待時,錯誤的用語可能帶來的不利影響,像是加深對被害人的傷害、影響政策的規劃,甚至是削弱保護兒童免於性剝削與性虐待的目標。因此,了解並使用正確的用語是非常重要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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