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完了藝術家和收藏家,藝術品出售系列的最後一篇來談談藝廊和收藏家愛用的法人持有課稅。主要會分成兩部分:交易場所(這邊以藝廊為例)本身的課稅和透過法人持有藝術品買賣的課稅。
藝廊要繳什麼稅?
藝廊主要會牽涉到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其中營業稅的部分受到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修正影響,與以前稍有不同,營所稅的部分則沒有大幅變動,以下分別詳細說明。
營業稅經過修法後,文化部訂定“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其中規範藝廊針對展覽或拍賣之銷售收入,可向文化部申請免徵營業稅。需要注意的是,需在活動開始前一個月申請,且每場活動都需申請一次,而不是許可一個期限。這項稅務優惠雖然立意良好,但在業界卻引起一些反彈。主因在於申請文件多而複雜,且活動相關文件要在活動前一個月確定在實務上可行性太低,導致業界認為這項稅務優惠看得到卻不一定吃得到。
另外,若藝廊從國外進口藝術品進行買賣,原先海關擔心物品不確定是否可以售出,所以藝廊需要繳交押金作為預扣稅款。但修法後,關稅法也相對修正,若藝廊可以請主辦單位進行擔保,則可免繳納押金。需要注意的是,主辦單位和進口單位不可以是同一單位,且亦須先經過文化部許可。這項稅務優惠也是希望可以免除舉辦活動負擔,但在業界同樣也認為可行性不高。除了和營業稅免徵相同需提供多項文件、需事先取得文化部同意外,主辦單位和進口單位對擔保稅款的協調在實務上也是困難重重。
至於營所稅的部分,就沒有受到修法的影響,回歸原始規定,以國稅局認定之產業別以及利潤標準繳納。舉例來說,藝廊之產業別可能適用雕塑品零售或中古藝術品零售,而這兩種產業別的所得額標準、同業利潤率標準淨利率皆不相同,因此即使同樣是藝廊,不同間藝廊繳納的稅款可能會完全不相同。
法人持有藝術品買賣怎麼課稅?
一般收藏家多會透過法人持有藝術品,因為多數收藏家的個人所得稅率高於營所稅稅率,所以透過法人持有藝術品再出售,所需繳納之稅款會低於個人持有。常用的法人形式有公司和公益財團法人(也就是俗稱的基金會,為方便說明,以下都用基金會稱呼),藝術品公司的部分和一般公司並無重大差異,所以這邊就略過不談,主要來談談基金會的部分。
常聽到基金會不用繳稅,但事實上,財政部針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有特別說明相關的適用條件。以下列舉幾項規定。
第一、如果是銷售貨物或勞務,即使是政府補助,只要有相對應的勞力或貨物交換,相關營業稅及所得稅還是需要繳納。但要注意的是,慈善救濟團體之義賣義演收入,可以排除在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
第二、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但是屬於投資收入,例如現金股利,也需要繳納所得稅。
第三、以上兩點之外的收入,例如捐款收入、利息收入、政府無償補助等,才算是真正的免稅範圍。
除了收入來源的分別,還有團體制度及財務本身的規範,例如:只能支付與其創設目的相關活動的必要費用、無經營與其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主要捐贈人及其配偶及3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董監事不超過全體董監事人數1/3、與創設目的有關支出不能低於各項收入60%等等,可說為了達成免稅條件,並沒有想像中簡單。
與藝術品交易相關收入常常會落入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的範疇,因此並非真的免稅。所謂的免稅,事實上,是和藝廊相同,將營業稅的部分透過“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申請免徵,但所得稅的部分仍然得繳納。
結論
綜上所述,可以得知不論是透過藝廊、基金會、公司法人等身份持有藝術品,其實都沒有真正的免稅優惠,純粹是因為營業稅可以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有效稅率較個人綜合所得稅更低,整體稅負較為優惠,因此蔚為風潮。但在“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修法後,透過法人持有藝術品的稅務誘因降低。較為顯著的好處僅剩透過法人可保護實際收藏家身份,適合不想曝光的高資產人士。
實際在規劃時,因應稅務的複雜程度,仍建議徵詢專家意見,避免使用基金會卻無法達成免稅條件,或是使用藝廊卻反而繳納更多所得稅等情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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