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的法則"勞基法",勞工自己的保護備案"勞動保險",接下來就要談談整體政策保護勞工的,職業安全衛生法。
職業安全衛生法
一如既往,先談談定義,到底為什麼要定此法
職業災害保護法第1條有加註說明:
- 防止職業災害(更主要是預防)
- 保障工作者安全以及健康(促進就業安全)
- 經濟法展
所以從源頭預防還是整個理解上最為重要的。
誰要負責呢? 第三條說明了
中央-勞動部(前身為勞動委員會)
地方-各地直轄政府
第二條確立了保護範圍
因"勞動場所"造成"傷病,失能,死亡"就適用於本法;這時候就順便連結,勞動差所,工作場所,作業場所的比較與差異。
所以可以看出,作業場所泛指的範圍很限定,例如某個工作內容以此類推,而勞動場所是最大的,大體上可以指整個公司。
所以很不幸的,一旦發生了職業災害,他所指的範圍是勞動場所,因為場所各項所造成的身體損失,所以實際案例上,上下班是必要性勞動範圍,因此可能在各項恆定下,是會被認定職業災害的。
災害/疾病是有落差的,但還是需要方方面面的證據。
災害通常是立即發生的,爆炸,割傷,車禍,撞傷 etc;相較於疾病,通常事實都比較明確。
但疾病就比較隱性可能且長期,因此當今天發生職業疾病,就必須透過醫師診斷確認是否是職業災害。
注意:一定要做,而且如有異議,就需要跟當地政府進行申請認定。
特別危害作業者通常都會比較有機會造成職業疾病;後面章捷也會再次提到。
職業災害一旦發生,需要做緊急處理
勞工代表與雇主需要一同進行調查/分析/紀錄
A.及時報告(8hrs內需要通報/並按照災害報告書5w1h)
- 死亡
- 3人以上送醫
- 1人需要住院治療(24hr-重傷)
- 中央公告
B.保持災害現場(管制、警戒)
C.未經許司法機關,勞動檢查機構,不可以移動或破壞現場
職災沒有認定前→普通傷病假→確認→公傷病假
職業災害主要原因
直接-能量/物
間接-不安全狀態與動作
基本-通常與設備無關/通常指管理缺失
因為上面職業災害造成的傷害有以下
死亡
- 永久失能
- 雙眼
- 單眼+一隻手臂腿足
- 兩種不同的手臂腿足
損失工作天數皆為"6000"天
永久部分失能的部分-指除死亡及永久全失能以外的任何足以造成肢體之任何一部分完全失去,或失去其機能者。不論該受傷者之肢體或損傷身體機能之事前有無任何失能。-
參考圖表
暫時全失能的工作日數(意味無法工作)
所經歷的日子-受傷當日-回復工作日;(簡單來說就是整段區間受傷當天/復工日)
職災部分還有許多項目可以討論,包含計算、賠償、保險等etc,後續的章節再繼續針對細節進行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