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主題,相信是個很好的問題!
在這個是是而非,資訊爆炸的世代,這問題,常三人成虎,還真讓人不明白呢?!
大家都知道,買保險時「體況要誠實告知」但又擔心「說太多反而遭加費或拒保?!」「已經有的病史就先不要告知,過兩年後再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就會賠!」------>這句話錯的非常嚴重,卻也是你我身邊常聽到。包含不良業務也說過如此的話,因為業務要拿到的是你投保後的佣金,至於後續理賠上就再說了。
但,為什麼會有「投保超過兩年,保險公司就理賠」的說法出現??
其實,正確說法應該是
「投保超過兩年,保險公司不得解約」。
這是根據保險法第64條所解釋的,簡單來說,投保時,在書面詢問時應據實告知,若隱瞞故意不說,保險公司在投保的兩年內查到,是可以解除契約,也就是將保單解約;如果是超過兩年才查到,保險公司是不能解約的。
但是,
帶病投保,不論過多久,其疾病之相關健康險不會理賠。
而兩年內被發現在要保書上未誠實告知,保險公司是可以解除契約,且不理賠保險金,更重要的是其保費也不會退還!
其實越了解保險,保險就真的是一像十全大法一樣,一環扣一環的相連著 ,
看似沒有什麼,其實這篇,還有好多需要好好說明其全意,才能真的讓人
融會貫通。
接下來會路續寫相關的姐妹篇:
1-何謂帶病投保 的定義:分「已在疾病」和「既往症」!
2-健康檢查的【告知範圍】
3-不誠實告知,可能會有什麼情況?
待續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