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利法:參與自己的死亡。
已經有了DNR,為什麼還需要病人自主權利法?
最近在ICU照顧病人遇到兩個個狀況 。
第一個狀況:病人在做CT-guided biopsy的時候(客觀的說,這算是安全的檢查),意外發生IHCA(醫院內呼吸心跳中止),CPCR約十四分鐘才恢復心跳呼吸,接著插管送加護病房。然而,病人已經缺氧性腦傷,昏迷指數為3分。
我是不知道病人家屬怎麼想,但就我自己而言,我最害怕的事情是:病人除了不會甦醒以外,其他地方可以說是”健康”。因為,這對於整個家庭來說真的是一場巨大的災難。
第二個狀況:病人已經食道癌末期,且這次因為食道破裂並與氣管形成瘺管,有著嚴重的感染。病人本人想要接受安寧治療,在病床上哭著求自己的老婆放手讓他輕鬆一點,但是他老婆嚴詞拒絕,並要求醫護人員要救到底。最後在我抗議無效之下 (我是想依從病人意願,不要急救,但是醫療團隊害怕被老婆告上法院。[註一]),病人還是被插管,然後上了兩線升壓劑,被綁在加護病房的床上撐著。(喔,對了,加護病房拉屎基本上就是四肢束縛、插著尿管,然後只能躺著拉屎)
病人自主權利法:具完全行為能力之意願人可以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是先立下書面之「預立醫療決定」,可以選擇接受或拒絕醫療。
○適用:本法適用 5 種臨床條件,包括:
1.末期病人
2.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3.永久植物人狀態
4.極重度失智
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以上敘述老師總括為 unbearable, unresolvable, suffering。
○過程:
•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及「預立醫療決定」是本法實施之重點
• 每項認定應由-位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次照會確認,以示周延。
1.醫療機構或醫師因專業或意願,無法執行病人預立醫療決定時,得不施行之。
2. 醫療機構或醫師依本條規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维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不負刑事與行政責任;因此所生之損害,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且違反病人預立醫療決定者外,不負賠償責任。
3. 親屬與病人意願不一致時,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就醫療選項決定之作為。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ACP):意願人(指想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的人)與ACP諮商團隊、跟自己的親屬或其他相關人等進行的溝通過程。主要討論如果因為重大意外或疾病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