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甲公司賣巧克力雞精,後來也有一家乙公司賣巧克力雞精,並且將甲的客源吸引走,甲公司生意一落千丈,憤怒的甲公司老闆於是偷偷跑去買乙公司的雞精,並且在裡面丟進蟑螂,張貼在網路公開社團說:「我買了這家雞精,卻發現裡面有蟑螂,這家公司的產品噁心不衛生,大家要小心!」乙公司的生意因此大受影響,甲公司的老闆涉及什麼刑責呢?乙公司可以請求金錢賠償嗎?
說明:
公司也是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保護的客體,乙公司得提對甲公司老闆的行為提起刑法妨礙名譽罪與妨害信用罪。至於乙公司可不可以請求金錢賠償,實務見解多數認為,法人跟自然人不一樣,不會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以不能用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惟就商譽受損部分,影響公司的信用、商譽,仍得請求賠償。
提醒!
商家、公司的商譽受損,也可提告請求商譽受損的賠償,但受損害金額如何計算,涉及原告的舉證責任,像是市占率、銷售量等等因素,如有名譽權受損問題,建議向專業律師諮詢。
相關實務見解:
按刑法第313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信用所指「信用」,係專指經濟上之能力而言,如非關於經濟上支付能力之事即應屬侮辱或誹謗之範疇;又如妨害普通商號之名譽,自與該商號股東或經理人之名譽有關,司法院20年院字第534號解釋可供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339號刑事判決參照)。
按名譽與信用均為對人(包括自然人與法人)所為之社會評價,前者為一般性,後者則重在財產方面(參照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3663號判決)。刑法第313條妨害信用罪所保護者,為他人經濟信用之法益;該條所謂之「信用」,乃指人在社會上之經濟評價,此項評價包含財務支付能力或履行契約之誠信表現,如散布他人債臺高築瀕臨破產、捲款潛逃或故意賴帳等流言。又妨害信用罪所稱損害他人之信用,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惟仍須足使社會對於他人經濟上財務支付能力或履行契約誠信之可信度,有產生不利觀感之虞始可成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321號刑事判決參照)。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之要件「公然侮辱人」、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之要件「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此所謂「人」或「他人」,是否包括公法人,學界及實務界見解不一。因地方自治團體屬公法人,其行政機關雖不具獨立法人人格,但其代表地方自治團體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依法律成立各單位執行公務,其組織較諸私法人更為嚴謹,在其機關內從事公務之人員,有榮辱與共之意識,若其機關受到侮辱,則社會上一般人對該機關之評價即會產生貶損,因此,行政機關與公私法人相同,均需有名譽權保護之必要。現尚存有效之司法院院字第534號解釋,將刑法第309條、第310條之「人」或「他人」,解釋包括法人在內,該解釋並未將公法人排除在外,則公法人及其行政機關名譽,在外觀上如遭侵害,依法得提出告訴(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588號刑事判決參照)。
按侵害法人之名譽,為對其社會上評價之侵害。又侵害法人之信用,為對其經濟上評價之侵害,是名譽權廣義言之,應包括信用權在內,故對法人商譽之侵害,倘足以毀損其名譽及營業信用,僅登報道歉是否即足以回復其商譽,自滋疑問(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2109號、99年度台上字第210號判決意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