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從網購買到大麻種子,利用植物燈和水耕法,成功讓大麻種子發芽,但是在小苗還沒移盆前,就遭到警方查獲逮捕。大麻尚未收成,A也有刑責嗎?A自白承認自己的犯罪,能依法減刑嗎?
栽種大麻罪規定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至第4項,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以及自己施用而栽種大麻的行為人,並且有處罰未遂犯。
栽種大麻罪,所謂的「栽種」行為,指撥種、施肥、除草等一系列行為的統稱,至於栽種行為的既遂與未遂,則以大麻是否出苗為判斷。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部分毒品犯罪,如果犯罪行為人在偵查以及審理時都自白承認自己的犯罪,應予減刑。但栽種大麻罪不在自白減刑的毒品犯罪之列。
大法官釋字第790號解釋認為,栽種大麻罪不適用減刑規定,並不違憲。
案例中的A,雖然栽種的大麻只有發芽小苗,也已經構成栽種行為的既遂,至於有沒有刑事責任,就要看A栽種大麻,有沒有供製造毒品的意圖,或是供自己施用的意圖。
提醒!
大麻屬於第二級毒品,建議有毒品犯罪相關問題,可找專業律師諮詢。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271號、101年度台上字第2631號、103年度台上字第4225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