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藥材火麻仁是大麻的種子,有潤腸通便滋養補虛的作用。略懂藥理的A,覺得大麻種子既然有保健效果,不如拿大麻葉泡茶飲用維護身體健康,於是就上網購買火麻仁回家種植,後來也成功發芽長出一株株的大麻,A於是將大麻葉採下後曬乾,以作為泡茶之用。
A的行為涉及什麼刑事責任呢?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公告的附表二第二級毒品,所謂大麻毒品範圍為:大麻(Cannabis、Marijuana、Marihuana)【不包括大麻全草之成熟莖及其製品(樹脂除外)及由大麻全草之種子所製成不具發芽活性之製品】、大麻脂(Cannabis resin)、大麻浸膏(Cannabis extracts)。
大麻屬於第二級毒品,與一般毒品不同,原料來自於自然植物而非化學物提煉,所以為了禁止大麻的散佈,從運輸、販賣大麻種子,到栽種大麻,以及將大麻加工的行為,法律都有所禁止。
栽種大麻罪,規定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之規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栽種大麻罪的成立,行為人主觀上要有造毒品的意圖,所謂的栽種,是播種、插苗、移栽、施肥、灌溉、除草、收穫一系列行為的總稱,栽種大麻行為的既遂、未遂,實務上以大麻有無出苗作為判斷,至於大麻是否成長至可收成則非所問。
製造大麻毒品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之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實務見解認為,製造大麻毒品的製造行為,是指對大麻的花、葉、莖,以人工或是機器的方式讓其乾燥的行為,如已達到易於施用的程度,犯罪行為即屬既遂。
案例中的A,栽種大麻種子,並順利發芽成株,又將大麻葉採集下來曬乾,雖然是為自身泡茶所用,但大麻為法定毒品為一般人所知悉,A仍會成立栽種大麻罪與製造大麻毒品罪。
提醒!
栽種大麻罪與製造毒品罪的刑責差異甚大,像是修剪大麻葉的園藝行為,可能一不小心就從栽種大麻罪落入製造毒品未遂罪,建議有相關問題,可找專業律師諮詢。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2465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060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545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