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長輩問我,他借錢給朋友結果朋友沒還,拿本票去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又發現朋友脫產了,可以告刑事嗎?
真是個好問題,這首要看脫產的時間點。
刑法第356條有所謂的損害債權罪,構成要件之一是債務人即將受到強制執行的時候。所謂債務人即將受到強制執行的時候,是指所負債務已經受有確定之終局判決、有假執行宣示之判決、本票裁定等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 項各款所定的情形,以及已經開始執行尚未終結以前而言。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刑法第356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強制執行法第4條:「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一、確定之終局判決。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 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4號。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85 年法律座談會 刑事類提案第16號。
- 最高法院58年度台上字第1812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