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連兩集談放水球,但這遠遠不夠,還要再兩篇才能談個大概。在這一篇中,會來談我個人對於放水球成因的看法。
前頭已看過八種對於台灣職棒放水的常見成因推估,這些成因不是獨立無關的,而是一層疊著一層,也越來越有說服力。但要讓這些成因「活起來」,變成真正有力的學理分析,甚至可依此來提出解決方案,仍需要一些補充。
我會先簡介一些學界的相關說法,再提及我個人獨獲之創見。這一篇也會提到比較多的理論,透過這些理論才能突顯台灣放水問題的內在格局。
在台灣以倫理學觀點討論棒球的學者並不多,以倫理學方式探討放水案成因的更少,以下就談兩位代表人物。
我們國內的倫理至尊,大家都很熟悉的火旺伯,在其代表作《倫理學》一書裡有提到運動賭博。他認為現代商業制度可能對某些德行有害:「例如職棒,制度化可以帶動風氣、促進棒球運動的發展,但是以高薪賄賂的方式挖角,或以賭博的方式支持比賽,對從事職棒這個『實作』(我譯為『實踐活動』)應該具有的德行,就是一個嚴重的考驗。」
這段話並非直接討論到職棒放水,而是認為以合法賭博來支持職業棒球運動,可能會對職棒的德行基礎造成衝擊。這看法不是學界通說,也不算是他個人的主張,這是他說明德行論時的例證運用。
為何這不是學界通說呢?以運動賭博賺到的錢用來支持職棒運作,至少能將部份地下市場的資金導入地上,進一步強化運動事業組織。至於他順帶提到的「高薪挖角」,在完整制度的保障下,也能幫助運動的發展。不妨看看NBA。
另一位必須提到的學者是許立宏,他是台灣運動倫理學界最重要的研究者,在其 《運動哲學教育》一書中,對於職棒放水也有相對深入的探討。
許教授也是運動員出身,他認為國內運動員大多皆有短視近利與「撈一票」的心態,是為了各種利益而從事運動,忽略運動應為個人自我實現與追求卓越,也沒考量到自我的社會責任。
此外,他認為美國社會認為「勝利就是一切」(Winning is everything),因此產生很多不公平競爭的行為,大聯盟放水的「黑襪事件」就是一例;他也認為台灣拜金主義的問題造成1997的職棒放水事件。這些事件雖然未違反運動競賽的規則,但因為是欺騙行為,球員也意圖破壞公平性來獲得利益,也未尊重對手、裁判與球迷,因此是錯的。
除此之外,他也提及台灣選手不善理財,職業與專業球員並未因為高薪或獎金而變得得富有,多數人很快的花光現金,因此他認為有必要除了發錢之外,搭配一些理財規劃與終身保障制度。
此外,政府鼓勵這些選手追逐外在利益,卻沒有教育運用金錢的正確理財概念,只是錢發一發,就好似仁至義盡,「愛之適足以害之」,這種重賞求勇夫的方式,長遠來看並不會帶給運動員或體育界多大的好處。以上論點都是我們在前面八種成因分析時看過的,他是以較倫理學的角度來整理。
他比較具個人特色的見解,是認為運動教師或教練在解決這類問題上有一定責任,應該作為運動理念的領導者與和捍衛者,也應以身教做為後輩道德價值的模範。
基本上,我不認同他偏重「運動圈問題,運動圈解決」的方式;教練自己做好當然很重要,但運動教練實在難以吃下太多的道德教育責任,身教還好,如果要搭理論,就真是「超載」了。
我認為問題是出在大環境,運動界這種小圈子一直攪,不能真正終結問題。
如果問題出在於大環境,那要著手改善,也就必須從大環境著手。出問題的「大環境」,並不是一例一休或陸客不來,而是指「運動文化本身有問題」。運動文化並不只是專業運動員的文化,而是整體社會看待運動的方式。
先來看看前面的成因。就我的角度看來,前面的成因論述加上兩位學者的高見,都指明問題就是出在於「棒球=錢」,因此放水案會一再發生而無法控制。
但講到「拜金」、「搞錢」、「薪水小偷」,美日等棒球先進國比起台灣可謂毫不遜色,球員在工會與經紀人撐腰下,談起薪資合約更加兇狠;而且其球員亦多出身於社會中下階層,教育程度相對較低(特別是中南美球員),但卻沒有如此嚴重的放水問題,反倒是經濟條件相對較差的開發中國家,其職業運動放水問題較為嚴重。
那為什麼這美日國分別發生一次大型放水案(美國是黑襪事件,日本是黑霧事件)之後,就不再發生大案(小案還是有,但滅隊式的沒有)?
我認為美日棒球運動之所以有如此的「防禦能力」,是因為美日等國對於棒球運動有很深厚的「文化積累」,這文化積累成為一道防火牆,使得在具備拜金推力的狀況下,仍不容易發生放水案。
於不妨套用德行倫理學的理論,來分解其中的運作機制。棒球運動是種「實踐活動」(practice),是經過歷史發展逐步形塑出來的社會合作活動。
在棒球活動中存在著一套「卓越標準」(standard of excellence),包括了良好動作、優秀表現、正確態度等等,而這是由棒球實踐活動中歷來的卓越行動者(優秀的球員、教練、裁判)所留下來的理想表現模式,新入行者可以參考現有卓越標準來行動,進而透過比前人更優秀的表現來修改、提升現有的卓越標準,將之推向更良善的境界。
美日棒球運動都有內容充實、歷史優久的「卓越標準」系統。美國人對於棒球的熱愛,已超越了比賽的勝負,光是參與或觀看棒球比賽就可以很自然的獲得德行論者所說的「內在善」(internal goods,不可量化價值、「錢買不到的東西」),也就是幸福感。
即便是一地的少棒友誼賽,也常有上百位社區觀眾進場觀賽,他們或許不認識任何一位小球員,比賽過程也亂七八糟,觀看者也還是樂在其中,因為「進到球場」本身就是一件讓人覺得快樂或幸福的事。這種棒球文化所帶來的快樂或幸福感,是金錢(外在善)所買不到的,也就很難以金錢來挑戰。
轉頭看看台灣,你就算很熱愛棒球,但你會停下來看路邊的一場無名棒球賽嗎?
「那技術不好。」「沒有明星。」「不精彩。」但台灣路邊的破球場,也可能會有大聯盟潛力新秀出場的比賽喔。不信?不知道這事?那大概是因為你號稱熱愛棒球,但實際上卻只看贏球。
當多數民眾都喜愛從事、觀賞運動,對某種運動活動抱持強烈的向心力,自然也會努力維護,甚至保衛這種活動,以免受到違法行為的侵害。擁有這種文化與精神上的「長城」,就算美國有各式各樣的職棒賭博,放水案也一直可以控制在小規模、低層次的狀況之下。
而日本則在美國之外建立了另一種風格的「卓越標準」。日本棒球運動員或是觀賞者,都對棒球運動帶有崇高敬意,加上賽事本身的榮耀特質,使得球員或觀賞者都全力追求棒球中的精神價值。和美國的不同點在於,日本的棒球文化搞得有點像是宗教。
德行論者認為,只要具備「德行」以追求卓越標準,即便未能達成「卓越標準」,也能在活動過程獲得內在善,因為「盡全力追求」本身就是一種「卓越標準」。是以勝負雖然重要,但日式棒球文化重在於「追求」,而非「得到」,是以「敗者亦美」,甚至出現某種價值上的扭曲,以犧牲為價值具現化的方式。
像是拚死打單敗淘汰的甲子園(高中棒球),就算因公成殘也沒關係。這種櫻花式(追求瞬間的燦爛,然後馬上掛掉)的價值觀雖然飽受外界批評,但投到手廢掉的當事人在某種程度上還是蠻爽的,他至少在18歲就已經實踐了某種人生的至高價值。
另外,這種宗教態度也可能維繫一種高度禁欲的道德規約系統。相對2012年台灣玉山杯青棒奪冠球隊噴啤酒慶祝事件(並未有嚴格懲處),2005年夏季甲子園奪冠之「駒大苫小牧」高中,因教練體罰問題與學生球員抽煙、飲酒,甚至主動放棄已取得的2006年春季的代表參賽權。
如果道德標準已經拉到這麼高了,那放水呢?只怕是想都不敢想,就算敢想也不敢做,怕被同儕拖出去斬了。
再舉個小故事為例。我曾在日本看過幾場甲子園的地區預賽。有一場比賽讓我印像相當深刻,那是正好在甲子園球場進行的兵庫縣預賽。因參賽雙方都是無名球隊(只是第一回戰),於是我選擇本壘板後方的中立區入座。因為是平日的比賽,全場觀眾除了雙方學校動員者之外,大概只有三四百人。
至賽事中段,其中一方的家長們開始由看台下方對觀眾發放飲料,發至我這一排時,我連忙表示自己只是一般觀眾,並非該校的後援會成員。不料該家長卻滿臉歉意的說了一段話,其大意是:「這麼熱的天氣,您還願意撥空看我們家不成材的子弟出賽,我們實在非常感激。這點微薄的敬意,請您一定要收下。」
人家誠心誠意的拜託我,我當然畢恭畢敬的收下了。然後一直等到中午,看會不會發便當。最後當然是沒有。
不過,要經過何種蘊育過程,才能發展出這般深厚的棒球文化?
當日出賽球員的球技,充其量只是台灣一般高中棒球社的水準,但是各參賽校全力動員,學生、啦啦隊、家長、校友,全都是「玩真的」,動作、制服整齊,從頭歌唱應援到尾。
此外,當天是上班日,學校的家長與校友仍然到場熱情支持比賽。擁有這樣的文化內在,擁有這般的「卓越標準」,負面力量就難以滲入。
相對來說,台灣的球員擁有不輸人的身體條件與技術能力,但台灣的棒球運動文化,除了外殼的「國球」虛名,本身實為空洞無物。除了相關從業人員,平常根本沒有人關注國內棒球,也很少人打棒球。當重要國際賽事進行時,全民才立刻「從無到有」,總動員觀戰,但這種風潮也隨賽事結束,立刻煙消雲散,根本沒有持續性的棒球文化可言。
2006年中開始的王建民熱潮算是也是這種「棒球文化」的展現,表現一好,全民狂樂,一受傷後,媒體報導隨即煙消雲散,只有運動版面持續追縱,普羅百姓早已不聞不問。
因為運動國族主義化的影響,台灣政府、媒體與一般民眾常對國家代表隊有超乎實力的期待,當然,最後總以失望居多,這也讓賽事空窗期的棒球運動更加萎縮。有人因此諷刺台灣的國球不是棒球,也不是籃球,而是「贏球」,只有贏球才有資源,才有「文化」。
就德行論者的角度,有參與實踐活動經驗的人,才能判斷出這種活動中的「內在善」(幸福感)到底是什麼,而沒有參與過實踐活動的人,自然就沒辦法瞭解這個實踐的「內在善」是什麼。
台灣球迷認為棒球是「國球」,甚至男女老小人人都應該懂棒球,但因為場地、資源等條件限制,絕大多數的棒球觀賞者自身並不從事棒球運動,是以對於棒球的實踐活動本身多是一知半解,只是門外漢程度,連球棒多重都不太清楚,更別談棒球運動的「卓越標準」和「內在善」了。
在這種不懂裝懂的狀況之下,台灣人雖然覺得棒球文化很壯大,但是實然貧乏。少了對於棒球文化的切身認知,就不會認為這個實踐活動有特別的價值,也就不需要特別花心思或資源去保護。
棒球運動如果不是社群的共同目的,那就隨時可能淪為「手段」(工具),就是有空看一下,爽一下而已。
因為社會大眾並不是真的愛棒球,極少將之當成「目的」,而是一種配菜式的生活娛樂手段,那棒球就可能被其他手段輕易取代。棒球不好看,就去看別的球,別的運動,別的節目。
棒球工具化、廉價化,不被當成「不可侵犯的神聖事務」,那犯罪集團也就不會對這個實踐抱持敬而遠之的態度,不法事件滲入棒球的狀況就無從中絕。
而棒球運動的參與者,包括了球員、教練、裁判、相關從業人員,以及教育體系的學生、教師等等,都因為他們專力從事的實踐活動在整體社會中不受重視,在實務上也遭受到越來越多的挫敗,久而久之,就會陷入自我認同的危機。
所有人都不重視「我」所從事的這個實踐活動,那「我」是否還應該繼續重視它?不如拿「它」去換錢吧,畢竟「它」現在還可以換到不少錢,晚了或許就值不了幾個錢了。
這就是台灣運動文化之所以會造成放水案的倫理學脈絡。那該怎麼改善?
本文已經過長,留待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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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宅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