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的符號、階級與功利消費

更新於 2020/01/04閱讀時間約 13 分鐘
2014年11月24日我出版了一本《拜拜經濟學:有拜有保庇!?大廟小廟香火鼎盛背後的經濟性與趣味性》(時報文化),有些人問我寫作的動機為何?坦白說是有感於臺灣傳統宗教信仰行為的扭曲與功利化信仰,讓我覺得已經讓宗教信仰教化的功能愈為淡薄。
當然,也有人認為我寫得有點「含蓄」。
觀乎這點,我必須很坦承的抱歉,正因為我不是一個學者,我所掌握的資料並無法很確切的指陳某件人或事,我只能帶點批判的角度,帶領讀者陳述我認為值得批判與省思的地方。

符號的與扭曲的信仰行為

很巧合的是在出後書沒多久,慈濟功德會再度引爆內湖園區的爭議,而我在書中也提到去年頂新與慈濟的爭議,正是從符號的角度根本來看扭曲的信仰行為。
很多爭端在事後看起來都是有跡可尋,正是我經常引用方孝孺「指喻」一文說道:
「天下之事,常發於至微,而終為大患;始以為不足治,而終至於不可為。當其易也,惜旦夕之力,忽之而不顧;及其既成也,積歲月,疲思慮,而僅克之,如此指者多矣!蓋眾人之所可知者,眾人之所能治也,其勢雖危,而未足深畏;惟萌於不必憂之地,而寓於不可見之初,眾人笑而忽之者,此則君子之所深畏也。」
很多小問題如果不即時處理或扭轉,到頭來終成大患,這是很多組織所必然會發生的問題,當然,算在慈濟功德會身上也一樣必然會發生。
這篇文章我原本是放在書中,但礙於篇幅,無法把某些陳述說得更清楚一些。
我想說的正是當「符號」、「階級」與「功利」這三者放在宗教信仰上,到底會如何扭曲信仰本質?
我是個無神論者,我認為從人類演化的角度來思考神鬼信仰這件事,更有可能只是演化的結果罷了,借人類學者的說法,神鬼信仰其實只是人類身體上一種「分泌物」。但我認為信仰的本質仍是「善」的,正確的信仰具有教化的功能,但失去教化功能的信仰,只是單純又功利的崇拜,根本上就失去信仰的功能,而物化的功利信仰,更是扭曲的信仰觀。
有學者撰文認為,慈濟吸收民間善款的規模與能力,會大大排擠其它慈善團體的募款規模,但也有反對的學者認為,慈善團體本來就該對募款市場進行競爭,因此,善款減少是競爭不力的結果。但根據中研院統計指出,過去幾年臺灣對宗教捐款的金額已經減少,所以本質上慈濟功德會的募款能力的確會排擠到其它慈善團體的募款,而有組織的資源回收,也排擠到一些從事資源回收的個人,這些社會邊緣的團體與個人是否該是慈善資源競爭下應該被犧牲的對象,以及一個宗教團體的壯大對於社會總淨效用是否有所提升,本質上就應該進行思辨與觀察。

宗教捐款的自利動機

拜拜經濟學》書中對於宗教捐贈大致上已經分析的清楚了,我想補充的是信徒對於宗教團體的捐贈是否可以另做它途,我認為應該把「捐贈」定義得更清楚一些,甚至,還必須討論「動機」,否則兩者會混為一談。
我把信徒的捐款假定得比較簡單一些來說,本質上我認為信徒的捐款都是自利傾向的,但自利不完全代表功利(反過來說,功利一定是自利)。信徒的捐款大致上分為兩項,一種是宗教團體(信仰)與信徒間的對價服務關係,如香油錢、安太歲、點燈與拜斗等,這源於信徒都是有所求的,這筆錢本質上不能算是捐出去的,說成是一種宗教服務性質的「消費」還比較精準,國稅局採用的就是這個觀點,所以不是捐獻,當然就不能扣抵所得(但藉由宗教捐贈來逃漏稅的方法應該很多種)。
但捐款蓋廟算不算捐贈,這會有點模糊,而模糊的地方在於對價的形式,然寬鬆一點認定,我還是傾向認定是對價關係,最寬鬆的認定法是到底信徒的捐贈是否「心無所求」,但無所求的信徒畢竟少之又少。但販售宗教商品到底算不算是營利?在商業本質上銷售就是一種營利行為,但信徒若透過捐款,宗教團體再轉為贈送,這一來一往間就沒有商業行為了,既沒有商業行為,從課稅的角度看就有難度,但事實上是可以操作的。
另一種是「捐獻」,就是宗教團體透過團體本身的組織動員與號召力,向信徒勸募而得的款項,於是乎,宗教團體只是善款的中間處理單位,而宗教團體是否可以取用部分善款當管理費,或者拿善款當投資(可以被解釋成擴大信仰基礎與影響力),就勸募的本質來說,就會有問題。此乃因為信徒本身所捐輸的金錢(或物資)是為了援助別人,而不是搞建設用的,宗教團體本質上就不該支用為它途。
慈濟內湖園區的問題引發各大宗教團體與寺廟紛紛與其劃清界線,或者乾脆先行自清,其實就有上述這句話的味道。(當然,這也僅非慈濟所產生的問題。)
臺灣的寺廟愈蓋愈大,本質上就是彰顯其靈力規模,而靈力規模可以造成正向循環,圖的當然是信仰規模,信仰規模愈大競爭門檻愈大,排擠效果愈大,宗教捐款規模就會愈大。
不管怎麼說,信徒捐輸的金錢大致上可以說是自利傾向的,或者更甚一點說是功利性質的,但我認為第一種的宗教性質的消費,因為在第一時間已經與信徒產生對價關係,宗教團體如何去利用這些款項去經營,信徒其實不會去置喙,也應無權干預,這筆錢拿去蓋廟、圈地搞投資,就企業經營本質而言只是擴大投資罷了,所以,大家也未產生疑義,只是宗教團體的功利性質最後還是會被質疑。但這裡頭有個更大的疑義,宗教消費如果被組織化與物化、符號化,這裡頭就不能單以宗教消費等閒視之了。
但第二種捐款和信徒間並無直接的對價關係,我認為就不應該出現上述這些經營行為,這並不符合捐款的動機,正因為雖然信徒的捐款依舊是自利的,但捐款的功利性質比第一種淡薄很多,既然不是一種宗教服務的收益,當然就有用途的限制。然宗教團體定期向信徒收取的功德金,究竟僅僅是單純信徒自利與功利性質的花費(或說是贖罪券),抑或是信徒的慈善捐款,因信徒與宗教團體間並未訂立任何契約,本質上就很難劃分了,但疑義終究存在。

宗教捐獻是一種投資

我對宗教捐款的好奇心其實不僅止於信徒的一般性的捐款金額與捐款行為,當宗教捐款是一筆大額捐款時,信徒的動機與目的更是令人好奇到想要一窺究竟。在功利信仰的架構基礎下,信徒的捐獻本質上就是一種交易與消費,心有所圖,也希望有所得利,更功利一點說,宗教捐獻也可以是一種投資,這種投資行為並非所謂的社會企業,而是更朝向私利的經營。相對於交易與消費僅僅是得到效用值而已,但投資行為基本上已經是一種資本化錢滾錢的方法,當然有異於一般的宗教捐獻。
臺灣這幾年相繼發生多起食安事件,因民以食為天,食安的問題當然會演變成民間的恐慌,甚至是轉化成憤怒。這幾次食安的問題尤以2014年9月的餿水油為甚,這當中最大的爭議非頂新集團的三董魏應充(已假釋)莫屬,連帶的魏應充在慈濟功德會的角色,更讓慈濟功德會與證嚴法師也捲入這場風波當中,而且愈演愈烈。當中傳出有陰謀論,更帶有仇視的色彩,但如果外界僅僅把焦點放在這個論點上,雖然彼此有「系統一」的情緒發洩,但卻忽略透過「系統二」解析這當中到底是結構出問題,還是信仰的行為與誘因出了差錯呢?失焦的論點並無助於解析事件的本質,也無助於解決問題。
直言來論,這場味全旗下正義油品的餿水油風波和慈濟功德會扯不上直接關係,當然,慈濟功德會和證嚴法師也可以不選擇出來為頂新的魏應充道歉,但輿論與民眾憤慨的是慈濟功德會竟然選擇不道歉也不譴責,當然與大家的合理預期有很大的落差,畢竟以魏應充在慈濟功德會的角色,說什麼也不應該自外於這場事件之外。就像小孩子做錯事,父母親不跟著譴責小孩子與對外道歉,說什麼都不符合預期,這道理大家都懂,但輿論與民眾就是不懂慈濟功德會與證嚴法師為什麼不譴責魏應充,並對外道歉。
慈濟功德會不是當事者卻捲入場風波,卻變成是引發輿論撻伐的引爆點。我認為凡事必有因果,如果不是慈濟功德會本身所引發的話題與爭議,我相信輿論與民眾也不會急著要「答案」,而偏偏又等不到答案,最後,就是一場口誅筆伐的論戰。
我在《拜拜經濟學》提過,臺灣傳統宗教信仰普遍具有功利性的色彩,宗教捐贈當然也不脫功利性,這當中就是求與供的信仰市場問題。信徒的捐贈是今世投入與來世消費的行為,功利的本質上服膺效用極大的前提,信徒的捐贈不管如何只要有所求,都脫離不了功利與自利的框架。
但企業或個人對宗教組織的大額捐贈,究竟圖的是什麼?社會學者或宗教學者對此並沒有太多的討論,但可想而知,臺灣人對宗教組織的捐款行為的確複雜很多,而這些複雜的因素又涉及到隱諱的動機時,我認為並無法透過數量化的研究彰顯出來。
直觀來論,信徒大額捐款中單純的信仰成分並不濃厚,功利的成分應該屬大部分才對。

宗教捐款與炫耀性資本財

從經濟分析的角度來思維,邊際上,升斗小民與企業主的捐款效用其實是不對等的,這當中的差別應在於升斗小民的捐款並沒有享受到宗教團體所溢出的「外部經濟」,這裡指的是企業主的捐款在超過一定的金額後,除了原先的功利預期的效果外,尚有某部分的效用來自於宗教團體本身所提供的非實質效用,譬如說名聲、地位和關係連結。這些非實質的效用可以視為一種資產,這個資產,也許才是企業主大額捐款的真實目的。如此說來,宗教界、學界與媒體界到一般民眾對於慈濟功德會中這種「符號」與「貨幣」劃上等號的作為當然大有人批判,我認為這些符號價值並不具所謂的信仰價值,而是經濟學上所謂的「炫耀性商品」(一尊塑像要價新臺幣三十三萬元等等)。
我們常說升斗小民努力工作得到的報酬率,絕對比不上資本家以錢滾錢的資報酬率,同樣的,對宗教捐款的報酬率當然也不及於資本家、企業主的報酬率,正因為升斗小民享受不到宗教組織的外溢效果。如果極端一點看臺灣的功利宗教信仰,M化的問題就必須政府與民俗學者更加重視才對。
如果有錢人捐款付錢可以得到神佛的特別照顧,這不叫和「贖罪券」一樣嗎?
更甚一點說,有錢人有神照料,那麼一般的升斗小民以致於貧窮人家,又怎麼「心誠則靈」呢?這不只是M化,還是L化。
所以,中研院的調查指出,社會階級愈低的人愈容易到寺廟捐款,但餬口已經不易,正是期待透過宗教捐款得到救贖以脫離現階段的苦境,但問題是如果自身不努力,而只是期望透過小額捐款得到小確幸,正不就和賭博一樣嗎?而有錢人等資本家根本是拿物化與功利的信仰當投資而非賭博啊!
名聲與地位對每個人來說都是資產,但不見得可以用價錢買到,經營名聲與地位對升斗小民而言更是困難,維繫的門檻與成本當然很高,而且必須經年累月的精神投入。但資本家或企業主對宗教組織捐贈當然可以獲得名聲與地位,如果這個宗教組織對社會具有一定的影響力,金錢捐贈所獲得的非實質報酬就為更為驚人,正是這個宗教組織所外溢出來的效果大到可以視為一種資產,那麼,這種捐增行為坦白說是一項奢侈性的消費,或者是一種炫耀性消費與投資。
就像一般人可能帶廉價的電子錶,有錢人可能帶豪奢的精品錶,一般人僅能享有手錶的報時功能,但有錢人在乎的是國際精品的品牌效果彰顯其是個有錢人的價值,而不是在乎這個手錶是否準時,也就是說有錢人並不在乎商品的物理性功能,而是在乎品牌與符號所傳遞並外顯出的價值,這就是「名牌」所傳遞的外部經濟,但這些奢侈品的外部經濟早已被內部化成價格被有錢人買單了。

宗教捐獻與韋伯倫商品

美國社會學家韋伯倫(Thorstein Veblen)在《有閒階級論》(The Theory of the Leisure Class)一書中認為消費者購買一個產品,若該項產品的價格並非由產品本身所決定,卻是由提供產品的環境和包裝所決定,而且價格愈貴愈有人買,稱此現象又名為「炫耀性消費」(Conspicuous Consumption),而消費者所購買的這類商品則被稱為「韋伯倫商品」(Veblen Good)。
我認為大額的宗教捐款與消費本質上就不脫上述炫耀財與韋伯倫商品的特質,因此,我們當然不能「等閒視之」認為大額的宗教捐款與消費僅僅是「為善」罷了,更重要的是這動機一定存在有「符號價值」所彰顯出的社會地位、形象、聲譽等外部經濟的效果,這些當然可以視為一種「無形資產」的「偽善」。有經濟學家認為韋伯倫的說法違背需求定律,但張五常教授分析認為炫耀財並沒有違反需求定律,只是人們消費炫耀財時,同時也是購買「炫耀」這個商品。
直言論,販售炫耀商品的業者早已將炫耀的效用內部化到商品價格內,同樣的,宗教捐款對資本家或企業主而言就是對「符號」的炫耀消費與投資,如果宗教團體也符合需求將之內部化,豈不是一種「上下交相賊」,將信仰行為世俗化成營利行為了嗎?我認為這才是臺灣宗教信仰資本化、商業化與功利化的根本危機所在。

1 依照知名書籍《快思慢想》(Thinking, Fast and Slow)的作者Daniel Kahneman 的看法,大腦的功能分成兩部分,就直接簡稱為系統一與系統二。系統一的特色是自動化運作,處理的速度非常快且不費力,但不受自主控制,系統二則須要注意力,必須費力進行複雜的運算。
2韋伯倫的《有閒階級論》認為19世紀末期的美國上流階級中,那些與企業密切往來的暴發戶,稱其為「有閒階級」(leisure class),他認為這些有閒階級透過消費奢侈與昂貴的物品以保持並展現其身份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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