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案例小教室]薪資明細表與出勤記錄可否向公司索取?

2019/08/27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分析點
  • 薪資明細表和出勤紀錄可以請公司提供嗎?
常見處理方式
  1. 現在在薪資明細和出勤紀錄的提供上面大致上都可以請雇主提供,比較特別的差別是:
  • 薪資明細要讓員工可以「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或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得列印之資料為之」。(員工可以主動取得)
  • 出勤紀錄則是「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員工可以主動要求
相關法令
  1. 勞動基準法第2條略以:「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二、雇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五、事業單位:指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六、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
  2. 勞動基準法第23條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5年。」
  3.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略以:「……。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5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4.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4-1條規定:「本法第23條所定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總額。二、工資各項目之給付金額。三、依法令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得扣除項目之金額。四、實際發給之金額。雇主提供之前項明細,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或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得列印之資料為之。」
  5.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本法第30條第5項所定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前項出勤紀錄,雇主因勞動檢查之需要或勞工向其申請時,應以書面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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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沛瑩(青雲姐姐)
林沛瑩(青雲姐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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