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言
「在1914年的大戰之前不久,一名罪行格外令人髮指的殺手,在阿爾及爾被判處死刑(一戶農家被他滅門,連幾個孩子也未能倖免)。犯人原本是農場的雇工,他在殺人時就因為見血而亢奮,將被害人的財物洗劫一空則更顯出他的惡行重大。此案引起輿論一陣譁然。大家普遍認為,就算是判他殺頭,都還太便宜這等禽獸了。有人同我說,我父親就是這麼想的,而殺害小朋友這件事又特別令我父親痛恨。我對父親的事情所知不多,其中一件就是:這是他生平第一次想去看處決。他天還沒亮就起床,前往本市另一頭的刑場,此時刑場周圍已擠滿人潮。他從不曾告訴別人,他那天早上看見了些什麼。我母親只說,父親飛奔回家時,神色慌亂、也不答話,就在床上躺了下來;不一會兒,就翻過身,嘔吐了起來。他剛發現了,在漂亮的說詞底下,被掩蓋的那關於死刑的真相。這時他還能想到的,已不是那些遇害的孩童,反而只剩那具剛被人扔上斷頭台斬斷脖子的、仍在抽蓄的屍首。」
這是出現在本書首段的文字,而這段敘事也曾分別出現在卡繆的名著《異鄉人》以及死亡前未完成的著作《第一人》中,這應是使得卡繆對於存在進行思考有著重要影響的片段,而在這裡或許概略介紹卡繆的思想以及刑罰的理論是適當的。
卡繆被歸為存在主義的思想家,但更確切的說是荒謬哲學(Absurdism),思想中認為這個世界對於人的存在而言是無意義的,人在日復一日的生活中走向死亡,而似乎做什麼都無從避免這個結局,就像薛西佛斯自山腳推著巨石到山頂,巨石卻又滾下山,這又必須再重新一回。就此,卡繆對於這種荒謬性(absurdity)所提出的解答就是:「反抗」—我反抗,故我存在。對於這個荒謬世界,作為存在的人所給予的回應就是抱持著反抗的態度,直面地在無意義的世界中,透過自身的行動與實踐創造意義,賦存在予意義。
而刑罰的理論可從倫理學基礎做區分,一為以義務論(deontology)為基的應報理論(retribution theory),另一為以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即結果論—consequentialism)為基礎的威嚇理論(deterrence theory),而刑罰理論在後續的發展上有復歸理論(rehabilitation theory)、表達理論(expressive theory)以及各種的綜合理論,但就結論上以及本書所探討的對象來說,兩種不同倫理學基礎的理論是無法調和的,且卡繆於本書亦僅探討應報理論與威嚇理論,故此只就該二者略為介紹。應報理論所主張的是對於犯罪這個行為,刑罰作為回應是要實踐正義這個價值,因為正義中的公平(just)的要求,給予罪犯犯罪所應得(desert)的刑罰,即為正義的彰顯,可以康德(I. Kant)著名對於死刑的看法為例,即其言即便某社會要解散離開,仍須處死最後一個殺人犯;威嚇理論可以邊沁(J. Bentham)的功利主義思想為例,即在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快樂即為善之思維指引下,刑罰所施加的損害若能被後果的利益所凌駕,則刑罰被正當化,而後果的利益或為因刑罰的威嚇所帶來的犯罪減少或是社會秩序安穩的整體幸福增加。
- 批判威嚇理論
卡繆首先質問的是,威嚇理論在現實中是被國家的行動所衝突的。亦即威嚇必須要有鮮明的印象使得被假設的理性人在犯罪前認知到行為的後果後取消了犯罪的動機,但隨著文明化,死刑漸漸地趨向人道與隱蔽,從殘暴的行刑到槍決毒針,從公眾斬首到監所執刑,對於這種種矛盾卡繆問道:「如果我們真的渴望這項懲罰能讓他永誌不忘、抵銷他心中的衝動、繼而推翻那盛怒下的決定,難道我們不該窮盡一切影像和語言工具,設法讓這項懲罰、及其造成的慘狀,在所有人的感受當中鑿下更深的刻痕嗎?」
除了從國家面進行檢視之外,卡繆也從個人的層面來探討威嚇的問題,他根據20世紀初英國的統計—即250名被處決的死囚中有170名曾自行觀看過一至二場公開處刑,1886年在Bristol監獄中的167名死刑犯亦有164名曾觀看過至少一次的處決—主張:「嚇阻力只對膽怯的人有效而已,這種人本來就不敢犯罪,但是對於那些本來應該矯正卻怎樣也矯不正的人來說,這個嚇阻力就變弱了。」作者所提出的分析是在於法律對於人的想像與實際是不相同的,法律認為人的各種本能保持著平等,惟實際卻是互相衝突與競爭的,是這樣才促成了精神的活動,只不過有時其中一股力量會脫韁,這時候無論是任何本能(即便是生存本能)都無從抗衡,「要讓死刑擁有真正的嚇阻力,就必須改變人類的天性,讓人性變得像法律本身一樣穩定且冷靜。但是,要真有這樣的人性,只怕也跟靜物畫中的死物沒有兩樣了吧。」
基此,卡繆認為無論國家是否有死刑,是跟犯罪率沒有關聯的,即犯罪率不因死刑而增減,雖這會面臨有如:即便無從證明死刑的威嚇,亦無從證明死刑的無威嚇等語之反駁,然若同意此等言詞,則怪誕的事情就會出現在終極的懲罰—極刑(captital punishment)—是建立在一種不確定的可能性上,惟「人死了就是死了,所以死亡是沒有程度或機率的差別的。」更糟糕的是,死刑更會激起人的殺戮本能,使得人類墮落,有些人確實地被死刑喚醒了那虐待心,卡繆反諷道:「這種號稱可以嚇阻未知兇手的懲罰,確實是把這些殺人工作交付給了另一群更加確實的妖魔鬼怪。既然我們要用可能性的觀點來替最殘酷的法律辯護,我們也可以說,在這幾百個自願行刑遭拒的人之中,也有人會使用其他的方法來填滿他被斷頭臺喚醒的那些嗜血本能。」就此,關於威嚇理論可以提出的質問是,刑罰真的利大於弊而被正當化嗎?
- 批判應報理論
自前述卡繆對威嚇理論的批判後,他得出關於死刑的本質是一種報復,「這種只能制裁卻不能預防的刑罰,他真正的名字就是報復。」卡繆認為這是種自然的直覺、情感,而非律法,律法並非定來複製天性,卻是為了糾正天性。然死刑又非單純地只是對於生命地剝奪,而是種謀殺,「但是死刑在死亡之上又外加了一些東西,那是一種成文規章、是一種為準被害人所知的公開預謀、也是一種有組織的行動,而這些事又形成了一種比死亡還要可怕的道德苦難。」在法律層面的判斷上謀殺是比殺人要更為嚴重的罪行,但世界上卻沒有超過死刑的詳盡與精密程度的謀殺,這就是個不和諧的現象,畢竟罪犯的犯行從沒有事先預告何時、何地、何方式,並在此前不定期地剝奪自由並使其朝夕面對著死亡的恐懼與生存的絕望,那麼這之間是否真的具備公平應得(just desert)?更且,在這整個過程中也是罪犯從人被貶低到物的歷程,「他被維持在一種絕對必要的了無生趣狀態,卻又保有意識,而這意識正是他的大敵。…這個包裹所臣服的,已不再是主導一般活人的偶然命運,而是讓他可以準確預期斬首之日的機械定律。」
接著,卡繆也檢討了這個社會,也就是從報復所奠基的以牙還牙規則—存於兩名個人間,一個完全無辜,另一個徹底有罪—來進行檢視。問題就在於,這個社會是無辜的嗎?當然,我們無從就此把所有責任推卸給社會,若此則在邏輯上是種自我摧毀,每個人的自由所相應的代價即為其責任,但因人受著遺傳或是環境的影響,並不存在著完全的責任,因此也沒有絕對的懲罰與獎勵。所以在一個相對的罪行上,是否能施加一個絕對的制裁?這是對於應報理論能提出的質疑。
- 從道德到政治的思考—對抗死亡是絆繫是連結人的紐帶
政治是世俗化的神學是上個世紀德國憲法學家C. Schmitt的宣稱,而卡繆在對死刑的論證上也從道德過渡到政治。死刑是偶然地發生的—在不同時刻、地點、審判者之下可能對於同樣事件會做出不同的裁判,甚至可能只是審判者早上與家人吵架心情不好—然而矛盾的正是偶然所做出的裁判代表著人的存在自由,惟卻定了一個終局是死寂的剝奪。
卡繆認為司法無從分離於憐憫—對於一種共同痛苦的感受—這並非排除懲罰,僅係排除終極審判,因為無可挽回的措施對人而言是不公正的,因為人類面對共同處境中的苦難—死亡,所有人面對荒謬的人生都將走向相同的死亡結局,而正是這種聯繫使得人類成為一種存在的共同體,故罪惡的犯人與公正的法官其實沒有距離太遠,而審判者宣示了這絕對的決定,確實地這將奪去他人的生命,而同時這個宣判也是對於自己有罪的判決—因為這個行動斷毀人共面死亡的連帶。尤其,無人為完人,無人為全善,不是純粹無辜者即無絕對的審判者之適格,而這個位置在過往是由神所擔任,因為神是全知全能全善的,所以在過往的極刑施用上是帶有宗教性的,無論是教士、國王或社會整體都是以神的名義為之,在這個時期罪人僅是被逐出世俗的世界,然而最終審判則在彼岸的另一個世界,就如天主教的信仰中關於靈魂不朽與肉體復活的教義之下,死刑只是暫時性的處罰,這並非了斷,而是救贖,死刑因為不是最終的審判且在永生的信仰下,才被正當化。
然而,現代社會是脫離基督信仰的,這從尼采喊出:「上帝已死!」即已表明。於是卡繆說,「如果一個法官是無神論、懷疑論、或不可知論者,那麼當他判某個不信教的囚犯死刑的時候,他宣判的就是一個無可挽回的最終懲罰。他沒有神的力量、也不信神,卻把自己放在了神的寶座上。...然而,法官聲稱自己代表的這個社會,事實上宣布的卻是一種純粹的消滅措施,如此便破壞了一致對抗死亡的全人類共同體,並且,因為社會聲稱自己擁有絕對的權力,所以社會就把自己當成了絕對的價值標準。」就此可知,死刑除了破壞做為人的資格,難道不也是種自大的僭越嗎?
從卡繆的論證中,我們未必要採取他的立場,但是我們確實可以做也應該要做的是去思考在權力的運作下,我們身而為人共同面臨著死亡的恐懼與威脅,而正是這對抗連結了我們,這是我們作為人的標誌,然而死刑的施用則是對於這個標誌的抹除。死刑和生命剝奪不同之處不僅在於謀殺與殺人之別,更且是因為死刑是國家主權的終極展現,在國家 / 權力與人民 / 自由的拮抗關係中來理解這個問題可以知道:在政治社會中,死刑是對於人的自由的極限的剝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