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析要點]
(一) 如果是為了上班提供勞務,途中買早餐應屬於「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且下班後途中買晚餐亦是屬於「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得視為職業傷災害。
(二) 在解釋的部分提及「順道」至金融機構提領現金或者接送家人而發生事故,在「合法」的範圍中可以視為職業傷害。
(三) 屬於員工下班後私人進修的部分,則不屬於職業災害。
[詳細內容]
詳閱內文。
(一) 如果是為了上班提供勞務,途中買早餐應屬於「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且下班後途中買晚餐亦是屬於「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得視為職業傷災害。
(二) 在解釋的部分提及「順道」至金融機構提領現金或者接送家人而發生事故,在「合法」的範圍中可以視為職業傷害。
(三) 屬於員工下班後私人進修的部分,則不屬於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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