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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殺警案—沒有人是加害者,都是受害者

2020/05/02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提起這個念頭寫這篇文章,心情很沉重,因為,一個是被精神疾病所苦的病患,一個是努力想保護人民的警察。這個我們所謂的「殺人犯」他跟一般有故意殺人的罪犯不一樣,有殺人犯罪計畫的不一樣。或許我們應該審視的是要如何避免下一個悲劇發生,但很可惜,現在無論是媒體報導,或者是相關政府態度,都是明顯偏向某一方。
思覺失調的人,跟大家的世界是不一樣的
告訴我,你為什麼殺人?
這位被告,他因為思覺失調症發作,開始產生妄想,這個妄想的世界是一個「整人計畫」,他認為有人要謀殺他,要詐領保險金,覺得他的所有一切都被監聽、監視。所以隨身攜帶保衛自己的武器,目的是打算上台北開記者會,打破這個計畫。在火車的路途中,因為補票問題進而導致殺警的悲劇發生,因為他認為所有人都是要針對他,所以他要保護他自己。
告訴我,你為什麼不吃藥?
從判決書可見,被告曾在法庭上曾說,自己因為工作忙碌的關係,加上為了省錢,認為自己情況已經明顯改善,所以中斷就診,未規律服藥。
我知道各位看到這段證詞的時候,一定是握起拳頭,想破口大罵。說真的,連我也是,因為他的未吃藥行為,我們失去了一個英勇的警察。
但我們應該往下看,鑑定醫師是如何看待這樣的事情。
鑑定人在法庭上在法庭上表示:「精神科的個案大部分沒有病識感,所以他們出院後,很容易不服藥,所以就會導致這些個案狀況再不穩,可能就再會有一些公共危險的事情,起碼他們關在醫院接受治療,可以慢慢訓練他們的病識感讓他們可以願意配合吃藥。
這邊需要釐清的是,不是他知道自己有病,而故意選擇不吃藥,而故意讓自己發病,進而產生殺人行為。這邊可能可以討論到刑法上的原因自由行為,這邊可參考台大法律系王皇玉教授的定義,乃指行為人因自己的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於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狀態(例如飲酒、服用藥物),而在此狀態下為犯罪構成要件該當行為。
而他根本認為自己的思覺失調症已經改善了,所以他沒吃藥。有點像是你以為你感冒好了,因為也沒有陸續咳嗽症狀,所以停藥,但沒想要之後因為停藥卻惡化了。
換句話說,這位被告根本上就沒有打算計畫殺人,那個因為生病所產生的妄想世界,並沒有要他殺人,而是要告訴大家這個整人計畫是故意要陷他於不利。
告訴我,為什麼你是無罪?
本案檢察官也提出小燈泡案、割喉案等一樣是思覺失調症的人,卻被判無期徒刑,認為此案的若依刑法第19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等適用將有疑慮。
然而這邊法官的說明是,無論是小燈泡案或是割喉案等這些被告都明確知道自己要殺人之故意且有計畫的實施殺人計畫,由於兩者的是預謀犯案,所以兩者都應該要負起相當刑事責任。
但此案的不同在於「因妄想遭人謀害,臨時決意購買紅柄嫁接刀、水果刀各1支及護肘1副,並非預謀犯案。」且在當時,警察上前勸說需要補票時,因其病發狀態,所以導致其辨識能力差、理解能力差,無法明確知道警察上前的原意,妄想警察是監控他的敵人,進而出手做出防衛。
所以最後法官認為應該本案被告為無罪但要依法應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其保安 處分之措施亦含社會隔離、拘束身體自由之性質,其限制人民之權利,實與刑罰同。
告訴你,這些你不會知道的事
你知道嗎?現在所有的主流媒體都告訴你,「有人殺了人無罪,因為他有精神病」、「台灣司法已死,都是恐龍法官」、「我只要有精神病就可以亂殺人」等驚悚標題。但你知道,這已經讓很多人心中都建構了一連串的等號—精神病患者=殺人=無罪。這樣無非是一種對精神病患者的傷害,沒有任何一個病患是自願生病的,他們也不應該承受這種莫須有的罪名。
但很可惜,我們的民意想法,正被這些主流媒體操弄,正被這些政府官員操作。
我們要做的應該是從兩個層面出發,一者是讓這些受疾病所苦的人得到更合適的照顧環境,一者是要讓警察受到更好的保障。
對於這些精神病患來說,應該是找出潛在的患者,並積極地給予相關治療。
對於警察來說,如同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所提到的對於警察基本配備的提升,且應該如何面對這樣的精神病患者予以相當的訓練如同美國,避免單警服勤狀況的情形發生。
殺掉一個精神病患者並不能解決問題,如果能換回逝去的生命,那社會就很簡單,但社會是複雜的,哪個層面出了問題,可以去改善,避免下一個悲劇發生,我想才是更實際一些。
不要去攻擊與論無知,而是要去練習不同角度的溝通
以下影片,讓大家認識思覺失調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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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伯彥
陳伯彥
東吳大學社會科學學士、法律學士畢業/目前就讀東吳大學社會學研究所 「觀察是透過將自我投射他人,成為一種自我再建構的過程」 方格子不定時更新 歡迎任何合作,請洽信箱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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