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上台大法律系開放式課程的民總
第三章談到自然人
定義了權利義務發生在從出生到死亡的這段過程
因此死亡其實是在法律上需要被清楚定義的一件事:
心跳停止算不算死亡?
呼吸停止算不算死亡?
答案是都不算
因為都可以靠安裝體外循環機 / 葉克膜的方式維持呼吸心跳
從醫學的角度來看
死亡是一個漸進式的過程:
呼吸心跳停止 -> 腦死
因此法律上定義了死亡就是到達腦死的程度
這樣說來
當某甲判斷某乙已經腦死
即可在法律上主張其死亡
接著我想談談靈魂
我認為腦幹的意識主宰了靈魂
有一句話說:很多人三十歲就死了,只是七十歲才埋葬。
我不能更同意了
如果沒有了靈魂
那也不過就是一個活著的死人
什麼部分活著?
有呼吸心跳
什麼部分死了?
靈魂死了
一位資深的家事法庭工作者寫道:「看過了這麼多的案件審理,很遺憾的是 - 關係的終點,是恨。」
不愛了
可以理解
但關係的終點如果是恨
意味著原來充滿愛的靈魂已經不存在了
對我而言就是愛的靈魂已經從對方的腦幹中消失了
我無法去恨一個對我來說靈魂已經死了的人
因為
已經死了的人被恨
沒有任何意義
也因為
恨一個死了的人
本來就沒有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