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再就業中一定會知道自己有「特休」這個假種。
但近期修正後,有增加勞工的權益,從原本比需要一年以上才又七天特休,更改為六個月以上就有三天特休。
第 38 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
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
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
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
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第一年未休完,得遞延至第二年,若還沒休完應發給工資,這裡的工資是「原領工資」。
特休通常是可以「任意排定」,且僱主並「無拒絕的權利」,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 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故特休比較沒有爭議。
得饒人處且饒人,以和為貴,才是最佳解決方案!